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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禁收公办高中“择校费”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 08:52 中国经济时报

  ■专家建言■樊百华

  随着“义务教育一费制”的推行,“教育乱收费”的冲动向小学、初中阶段的加课费、兴趣班费、伙食费、饮水费、赞助费,以及高中阶段的“择校费”、公办民助费、考试费、住宿费,甚至人们难以想象到的各种名目转移。这似可称作教育乱收费的“黄宗羲定律”。这里谈公办高中的择校费。

  这两年教育部对公办高中的择校费主要制定了一个“三限”政策。即限分数:不准录取低于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限人数:不得挤压招生计划指标;限钱数:择校生交费标准由教育部门提出,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不准超过规定标准收费,不得向择校生收取赞助费或建校费等。不向社会公布的一律视为“乱收费”。对择校人数比例的具体限制是:最高不得超过招生总人数的30%,实际低于这一比例的不得再提高——这体现了逐步取消“择校费”的意向。

  但是,由于“国情因素”,各地基本上都上靠到30%不说,很多地方一是视30%的比例上限为儿戏,大大突破上限,“择校生”高达70%-80%的也不在少数;二是往往以“全县择校生比例未超过30%”为挡箭牌,而全县的实际比例普通家长、学生却不得而知,即使每一所高中学校都突破了30%,家长、学生一般也只能被蒙在鼓里,一句“全县统一掌握比例”便让无法调查的人们无话可说。这在一些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造成的苦难是难以想象的。例如在一些西部地区数年来教育投入为零(据“两会”消息),造成的

家庭教育投入方面“债台高筑”,光是报道出来的案例就够触目惊心的。因为上不起学而造成考生、家长自杀的悲剧,已经从上大学向上高中延展。

  关于重点非重点、地区间公共教育投入的不公平,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资源和机会分配的不公平,舆论已经“监督”得很多了。惟独义务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桥梁阶段,尤其对广大农村的高中教育,舆论“监督”得还嫌不够。由于高中数量大大减少,农村职业教育的投入不可能在短时期内跟上,这些年16-18岁孩子的失学率越来越高,这造成了童工现象恶性泛滥,未成年人犯罪率急剧攀升。而公办高中按分论价的高额“择校费”便是这中间的一大推手。关于公办高中的“择校费”,我认为亟需从根本上就其“合法性”提出质疑。

  一种主要的流行观点是:既然择校是学校教育质量差异的必然结果,那收取“择校费”就是顺理成章的。实际上,教育质量的差异至少在公立教育范围完全应当与收费差异无关,例如北大、清华收费并没有高于一般高校。此外,公共投入上人为造成的“重点非重点”,并非真正的教育质量的差异。一些学校之所以能够以高薪吸引优质师资,首先在于它们获得了“倾斜性”支持,这个支持不仅是财政的,更多表现为“单位公款赞助”。无论是哪一种,事实上都以“招生照顾”为潜规则,本质上是一种“以权谋私”的腐败。这些所谓的重点校一旦失去经济优势,好教师也会出现“出工不出力”现象。一些农村原先较好的学校因“人治”因素滑落为差校后,其中的好教师一样搓麻赌钱混日子。如果教育质量的差异必须依靠“投入倾斜”来推动、维持,岂不是说在财政投入面前公立学校的平等永远只是空想么?即便是学校全靠自身努力形成高质量,招来优质生源已经是回报,应否设置“择校费”则全看学校与公共财政、财政与财政来源的关系。

  退一步说,由教学质量差异造成的收费高低,与所谓的“择校费”也不是同一码事。首先,高中已经没有了就近入学的政策限制。其次,如果说考生的志愿就是“择校”,那也根本不是对“收费多少的选择”;如果说教学质量的差异决定了“择校费”的存在,那么,至少最差的学校不会有“择校费”。可目下的“择校费”,即便是高考升学率最差的学校,也要分割出一个“公费比例”来,而且其按分论价,根本不是考生填写志愿前就预先公开的价。在这样的情况下,本来是对教学质量和录取把握(

分数线)进行考量的考生志愿,被在事后异化成了对“择校费”的不愿者也上钩。谁能说得清这“择校费”的道理何在、“择”在了哪门子?

  我认为,作为公办高中,至少在其所属“教育财政区划”内(农村是县而非乡镇、城市是市而非区)不应当有收费高低,更不应当有“择校费”。这里要顺便说到,即便在义务教育阶段,孩子们通过平等的考试选择学校,也是很自然的一种权利。相反,正是“就近入学”既造成了权利的消失,更给“择校费”以“借读费”等等名目提供了空间。实际上,按照进城农民子女享有城市孩子同等教育权利的政策逻辑,城里的孩子只能“就近入学”,至少在“人为重点”依然存在的情况下,是一种政策悖谬。要说择校,还有比户口在农村的孩子进城读书更“择”得厉害的吗?很多城市的重点初中一方面以翻牌民办名义收取高额学费,另一方面又采用摇号抽签获得考试资格的办法——比起统一考试录取来这显然是剥夺了一半孩子的择校权;比起一些省重点学校面向全省招收考生来,这是又一种政策悖谬。实际上,如果财政资源的平衡协调配置不是孩子们所要负责的,就是中小学校都面向全国招生而并不收取择校费,才是“分数面前考生权利平等”的充分体现。

  鉴于农村以县、城市以市为教育财政资源使用单位的现实,公办高中应当一律实行农村县内、城市市内统一收费。理由是:公办学校统一使用了该行政区的公共财政资源,这一公共财政没有也不应当有对于服务对象的歧视性。即便是超出考生志愿范围的商调性招生,也须取消按分论价的“择校费”。至于跨行政区就学,包括进城农民子女入学的问题,因为存在行政区之间财政资源流失的问题,从道理上讲,需要的是制定相关的资源协调、补偿政策,创造例如上海和河南合作解决进城农民子女教育问题的新模式,提高政府政区间协调行政的能力,而不是依靠“择校费”、“借读费”卡脖子、混日子。

  (作者单位:南京邮电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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