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规范社团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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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8日 01:23 中华工商时报 | |||||||||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发布 中国银监会今天在其网站上挂出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并声明制定此《指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
此《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还必须有良好的还款记录,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另外,社团贷款最长期限原则上不能超过五年。 同时,《指引》还规定,社团贷款实行的是“谁营销、谁牵头、谁评审”的运行模式,并应针对信用风险、市场风 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和信誉风险等各类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牵头社应在社团贷款合同生效后十日内,将合作协议和社团贷款合同同时报送省级联社备案,并抄送当地银监局。社团贷款的会计数据由各成员社分别进行统计,但应加以说明。各成员社在社团贷款中的出资额必须符合银监会对该社单户贷款监管的比例和限额规定。 另外,如果代理社未按合作协议严格履行职责、损害了社团其他成员社的合法权益,且拒不执行社团会议达成的整改意见或者社团贷款形成不良,指引要求省级联社应派人对代理社进行尽职调查,并将尽职调查结论如实通知社团各成员社。 据了解,此《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省级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根据指引制定实施细则。(8C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