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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闻]政府发放“引进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 11:06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个税

  《融资导刊》记者黄宙辉通讯员王凌报道:广州市地税局日前发文明确,从今年5月1日起,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放给非本单位雇员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引进奖、业务洽谈费等,暂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由于新修订实施的个税法并未对“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的法定扣除费用作调整,因此费用扣除标准仍然是800元。

  是否适用看两个关键

  据介绍,考虑到广州市有些政府部门为鼓励个人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对“有功”人员都会给予一定的奖励的实际情况,广州地税日前专门对这类人员取得的收入适用的征税政策作出明确规定。从5月1日起,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发放给非本单位雇员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的引进奖、业务洽谈费等,暂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

  广州地税表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有功”人员取得引进奖、业务洽谈费等收入应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税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关键是把握发放单位必须是“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发放对象应是“非本单位雇员”。

  “劳务报酬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仍是800元

  另外,不少纳税人对自己取得的收入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仍存在疑问,广州地税在有关文件中也一并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中,对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独立从事“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亦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针对纳税人容易混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两个税目的情况,广州地税强调,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不同于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等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的工资薪金所得。

  广州地税表示,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新修订实施的个税法并未对“劳务报酬所得”税目的法定扣除费用作调整,因此费用扣除标准仍然是800元。具体规定是,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根据劳务报酬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要实行加成征收。即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具体为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定率减除20%的费用后,应纳税所得额仍介于20000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7000。

  (夏天/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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