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以宾
“垄断”是近期的焦点话题之一。例如,银行收费说涨就涨被认为系垄断所致,垄断行业工作福利过高则是事关社会公平的大问题。新华网报道: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垄断行为的存在严重干扰了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1995年至2005年,全国共查处垄断案件6548件。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从查处
的限制竞争案件的行为来看,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通过垄断协议限制竞争以及行政性垄断限制竞争是市场垄断的主要表现形式。
被查处6548件,实际发生但未被查处的又是多少件呢?其实,件数也许并不说明问题。例如,行业垄断是当前垄断的一大特点,既然是行业垄断,就不是一时一事、一笔具体买卖以及针对少数特定消费者的垄断,而是长期的、持续的、大面积的、事关亿万消费者的垄断。这样的垄断,其“件”数也许很小,但危害却大得惊人。
看来,更有必要统计一下当今中国的“垄断率”。例如一个家庭,需要购买的家用电器、粮油蛋菜、被褥服装等商品一般已处于充分市场竞争和交易公平的状态,而水、电、气、交通、通讯、金融服务等产品则处于垄断和不公平交易状态;医疗、教育、住房是当今最大的家庭开支,其价格之所以居高不下乃至成为压在人们头上的“三座大山”,根源当然是垄断。家庭消费虽然各有偏好,但被垄断的部分恰恰是所有家庭最共性的部分。只要算出一个家庭消费的被垄断率,整个消费品市场现状便能“一叶知秋”。再例如,无论是全国的还是一个地区的GDP、社会商品零售总额,都有一个相当高的比例是通过垄断方式形成的,其垄断率当然也是可计算的。
不知宏观经济学中是否有“垄断率”这样的概念,但它绝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宏观指标。首先它是一个“公平指数”,垄断率越高,公平指数越低;其次它是一个经济运行的“健康指数”,垄断率高,说明市场秩序混乱,法治不力,这样的经济既不可能实现高效率,也不可能持续健康发展;再次,它是一个商业文明程度指标,垄断率越高,对垄断行为的道德约束越乏力,试图通过垄断获取不合理利润的人越多;最后,它是一个政治指标,垄断率之所以高,要么是行政权力被滥用,要么是充当着公平和秩序维护者的政府未尽到责任。
也许垄断始终会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否则全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谢尔曼法》不会早在1890年就在美国出现。据说,这个“第一”并非偶然: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早期移民信奉每个人应当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攒财富以答谢神灵,因而不能容忍任何阻碍人们发家致富的行为的新教教义。在人们可以自由创业和自由择业的现实环境的熏陶下,大多数美国人培养出自由竞争的意识。当南北战争结束后经济中出现垄断趋势时,信奉这一主流意识以及身受垄断之害而愤恨不平的公众,必然与垄断现象发生较量。看来,第一部反垄断法的出现不少于两个基本条件:其一,这里是真正的法治国家;其二,这里的人民反垄断的意识很强。
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即已开始着手反垄断立法工作。虽然陆续出台了一些行政法规,但由于是简单的、零散的,缺乏应有的规范性、系统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在实践中执行乏力、成效不大。十九世纪美国出现垄断趋势时,其“垄断率”达到了多高,当然无从查考。不过,笔者凭主观臆测,现今中国的“垄断率”一定大大超过一百多年前的美国。如果有一条“垄断率达到多高必然出现反垄断”这样的通用定律,中国的《反垄断法》早就应堂堂正正走向它应有的“席位”,然而,它被酝酿了十多年之久却为何迟迟不能出台呢?这只能说明缺乏把《反垄断法》推到前台的社会基础。社会转型和法治建设需要一个历史过程自不待言,更重要的一个欠缺也许是:在我们的民族意识中,向来就对垄断尤其是依托权力形成的分配不公表现着极度的“理解”与“宽容”,以及由这种理解和宽容导致的麻木和习以为常。近些年,虽然民主意识、公平意识的萌发促使部分人群对垄断表示出一定的敏感和愤怒,但还不足以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主流,不足以形成推动《反垄断法》出台的巨大的社会力量……
假如“垄断率”真的被客观、精确地计算出来,说不定能成为世界之最。尽管西方经济学十分丰富、成熟,未必能解释这种一种中国特色,而亟待经济学家们去创建中国的经济学。更重要的也许是:把降低垄断率作为衡量执政能力和官员政绩的指标之一,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标志之一,作为经济和政治改革的目标之一,作为公民“幸福指数”的依据之一。当然,它更应作为《反垄断法》亟待出台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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