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日前颁布了新修订的《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为吸引更多金融机构把“根”留住,落户奖励金额由原来最高的500万提高到1000万元。
这个深圳新金融《细则》,实质就是招商引资的一个“分政策”。因为金融机构在一个地方落户越多,其贷款功能就发挥的越大,不仅能够促进地方的经济发展,而且可以刺
激消费拉动当地的“内需”。当然,吸引更多金融机构把“根”留住,更大的好处是可以让当地的GDP攀升,就会增加当地政府官员的政绩。
然而,分析深圳的新金融《细则》,政府为了当地的经济发展而动用公共财政奖励金融企业,这种做法在理论上找不到依据,有滥用公共财政资金之嫌。因为,公共财政应该用来投资那些无法通过市场取得回报的投资项目,也可用来为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进行的投资。财政收入的使用应该是为全社会全体人民群众的,从财政的使用效率上看,如果不能充分、高效地返给社会,那么社会的长效发展投入就会受到影响。
特别是,《细则》规定对出让给金融机构的土地可以财政返还地价(含配套费)的30%做法,表面看吸引了外来企业,实际上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而给予在深圳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的高管,可享受每人每月1000元住房补贴。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在省一级公办学校就读的待遇,更是对深圳几百万外来工的歧视。
目前,《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创新促进条例》正式获审议通过,但笔者以为,鼓励改革创新并不能“乱政”,如果有破坏市场经济公平的行为,也可以披上改革的外衣得到深圳“试错条例”的庇护,那么,好经被念歪的几率很高。
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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