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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须建立内控制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5日 02:42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针对上市公司近来频繁出现内部失控的现象,《上证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将于今天发布,并从7月1日开始实施。受此影响,上市公司应从2006年年度报告起,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我评估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这是记者昨天从上证所获悉的。

  《指引》并未提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范本,而是要求各公司根据自身特点,结
合运作经验,建立个别的内部控制制度,鼓励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协助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进行检查监督,并指定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该部门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其负责人的任免可由董事会决定。

  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在发生重大的内部控制风险时,还应及时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此外,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必须披露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估报告,并要求外部

审计进行核实评价。

  上证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我国上市公司近来频繁出现内部失控的现象,特别表现在对控股子公司失控和金融衍生品投资失控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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