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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出示警证是尊重公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 11:43 经济参考报

  从6月1日起,全国公安机关将用半年时间统一配发人民警察证,民警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随身携带并出示人民警察证。公安部人事训练局副局长樊京玉日前对证件的规范使用作了解释:“民警着便衣工作时需出示警察证,穿着警服的警察在执行公务时可以不主动出示警察证,但如果百姓要求出示警察证时则必须出示。”

  警察执法先亮证件,这是依法对警察权力的限制,更是对百姓权利的尊重与保护。
表面看是一种形式,实则不然,这是执法程序正义的不可或缺的步骤。

  警察执法必亮证件,这是对执法者的警示。等于时刻提醒警察不能滥用权力,即便是抓捕犯罪嫌疑人也得依法。这种警示非常必要。要求警察办案百分之百准确无误大概是很难的,但办案的失误或错误自然是越少越好。只要警察严格恪守执法程序,限制权力的滥用,必然能大大减少执法的差错率。

  百姓有权要求警察执行公务时先出示证件,等于把自身的权利置于主导地位,你警察不出示证件,我可以不配合执法,这对保障公民权利是大有裨益的。前几天,北京市西城区一建筑工地就发生一起民工“抗法”事件,4名河北省警察因经济纠纷到工地抓捕欠款当事人,因无法出示异地抓人的拘传证,遭到民工阻挠,并将河北警察关进工棚。民工“抗法”虽然过分,但事情的起因是河北警方执法程序有误。

  过去,警察权力宽大无边,百姓是绝对的弱势,完全处于被动和从属地位,这不是法治社会的要义。警察有执法的权力,公民有监督警察依法执法的权利。


 尹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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