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公司4个交易日须出方案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3日 09:56 每日新报 | |||||||||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针对此前部分上市公司在股改过程中拖延不决、方案“难产”以及停牌时间过长的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十三号)》,对停牌期限做出严格规定。 《备忘录》规定,上市公司在进入股改程序后、披露股改方案前,最多停牌4个交易日,即在周一披露关于进行股改的提示性公告时,公司必须在公告中明确说明将在周五之前
上市公司在披露股改的相关文件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公告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沟通协商的情况和结果,并申请复牌。公司董事会如果未能在十日公告沟通协商情况和结果的,应当取消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申请股票复牌。 <责任编辑:张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