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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限售有了新规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16:55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6月1日,记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悉,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相关业务流程,深交所日前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两个备忘录。

  据了解,16、17号备忘录均明确了业务办理主体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
会应当在解除股份限售的三个交易日前,刊登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或在解除锁定股份日次一交易日,刊登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提示性公告。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应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股改中承诺的限售期已满;对于在股改中被代为垫付对价的股东,需偿还被垫付的对价或取得原垫付方的同意。申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应该满足

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的增持股份持有期限、出售价格、出售比例等条件。


 记者张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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