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限售有了新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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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16:55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讯 6月1日,记者从深圳证券交易所获悉,为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后有限售条件股份解除限售、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相关业务流程,深交所日前发布了《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和《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两个备忘录。 据了解,16、17号备忘录均明确了业务办理主体为上市公司董事会,上市公司董事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应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股改中承诺的限售期已满;对于在股改中被代为垫付对价的股东,需偿还被垫付的对价或取得原垫付方的同意。申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的应该满足股权分置改革中承诺的增持股份持有期限、出售价格、出售比例等条件。 记者张汉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