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昆明六月一日电(张成军)《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今天开始施行。该条例将“外资”和“内资”合为一体,并给予同等“国民待遇”,一改中国地方政府过去多靠“优惠政策”招商引资的做法。
云南省这次颁布的条例规定:云南烟草配套、矿产、电力、生物资源创新、旅游等五大支柱产业都不同程度向外来资金开放。鼓励国内外资金投资云南农林、高新技术、信息
等产业,教育、卫生及文化产业也列入鼓励外来投资范围。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领域更是被确定为重点开放领域。
《云南省外来投资促进条例》政府服务一章规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对外来投资事项的行政审批手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在办理外来投资企业的资质评审、经营权限审批以及项目招标、业务承接待方面,应当与本省同类企业对待。
会上,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戴光禄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因为土地、税收政策都是国家统一制定,实际上一个地方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空间已经很小了,所以这次制定条例没有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而主要是规范政府服务。” 他说,过去,云南省招商引资总体是不理想,不是开放力度和政策优惠的问题,很多原因是软件服务跟不上,“这次都有规定,加上社会支持和权益保障两个章节,这方面的内容已经占条例内容的半数了。”
云南省这次明确规定“云南省外来投资是指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及其他省、市自治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云南省行政区区域内的直接投资。”这里的“外来投资”既包括了一九九八年九月通过并实施的《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中的“外资”,也包含了云南之外的国内省份在云南的投资即“内资”。
戴光禄说,云南将对省外国内、省外国外、省外港澳台的所有投资都一视同仁,让他们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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