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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信贷和土地是房地产调控的关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1日 08:51 中国经济时报

  ——访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理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张跃庆

  ■本报记者王宇新

  随着部分城市房价持续上涨而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后,2006年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细则于5月30日出台。这份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
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共计15条,《意见》深入贯彻了5月1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房地产调控的精神,提出了可操作性较强的措施。这一细则,将会给房地产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中国城市经济学会理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张跃庆。

  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有了硬指标

  中国经济时报:《意见》指出,各地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并明确规定,自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这与以往强调的“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的政策有何不同?

  张跃庆:最大的不同是这两条都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的硬性指标。中低价位强调了稳定和规范住房价格;中小套型则保证了住房总价格有所降低。即使住房的单位价格暂不下降,由于购买一套房子的总面积减小,总体价格也会有所下降,这有利于促进居民的住房消费,提高居民对住房价格的承受能力。

  在调整住房结构中,我觉得把“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二手房市场”放在这里比较合适,以着重强调“发展存量市场”的重要性。尤其是北京,存量房所占的比重很大,而且存量房中1990年代和90年代以前的房子都属于普通商品房,每一套的面积较小,如果能够加大二级市场开放的力度,也有利于加大住房的供应量,调整住房结构。北京这样的大城市,不能够只依赖新增住房来调整住房结构,应该把存量房和增量房看做一个整体,这样不仅有利于调整整个住房的供给结构,而且有利于住房梯度结构的形成。

  严控信贷和土地是房地产调控的关键

  中国经济时报:《意见》提出,购房不足5年转让需交营业税,您认为这项措施可能会产生什么样的效果?

  张跃庆:最好不要限制5年内不允许其进入市场,如果不入住就会导致房屋闲置,不利于住房资源的有效配置。应该鼓励其进入市场,但采取征收高额税收,比如不到5年进入市场进行销售的,允许其取得的收益和银行的利息相等,也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使得投机和投资者获取微利。

  同时也应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如果想使更多住房进入市场,就要增加持有环节的税费比例,减轻交易环节的税费比例;反之,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则减少保有环节的税费,加大交易环节的税费。现在由于住房的供给不足,在转让环节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

  中国经济时报:《意见》提出:自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同时,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这样的政策也会对自住型消费产生影响吗?您是如何看待这个政策的?

  张跃庆:这一条主要是针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北京等地的市场,不过,这也有可能抑制普通老百姓正常的购房需求。

  “没有区别就没有政策”,体现在住房方面,还是应该注意区别对待。主要是调整住房的需求结构和供应结构相对应。按照“国六条”提出的“区别对待”:对投机和投资购房的,两套以上的住房,要提高首付款的比例,利息按照市场利息来计算;如果是自住消费,首付款还保持20%,利率执行9折后的最低利率。我觉得这个政策比较好,应该鼓励自住型消费,用信贷手段控制投机和投资。

  中国经济时报:《意见》所提出的“居住用地供应量七成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和“土地闲置两年将被收回使用权”都跟土地政策相关,如果能够贯彻落实这样的政策,可否认为房地产调控就成功了一半?

  张跃庆:土地供应是住房供应的基本环节。住房供给从生产要素来看,包括三方面内容:土地、资本和劳动力。我国的劳动力供应比较充足,因此住房供应主要问题是土地和资本,但土地是最基本的环节。“居住用地供应量七成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是在调整供应结构,加大对居民住房用地的供给,这就进一步限制了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方向,鼓励投资中低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

  “土地闲置两年将被收回使用权”也是为了增加住房市场上的房屋的供应量。这个政策主要针对这样的问题:这两年增加的土地供应量大部分成为开发商手中的储备,等待市政基础设施的进一步改善和土地价值增值后,开发商再进行开发,这就延迟了住房的有效供给。这个政策原本就存在,但执行得不太好。这次规定比较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是对当初政策的进一步完善。这个政策的出台还会对两个方面形成控制:一是间接控制开发商攫取土地的收益。土地收益本应该归土地所有者,但之前是开发商攫取利润的源泉。另一方面,加大房地产市场上土地的有效供给,从而增加房屋的供应。

  要逐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中国经济时报:廉租房制度从1998年提出到2003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已有数年。此次《意见》又重申加快城镇的廉租房制度的建设和规范发展经济适用房,您对此有何建议?

  张跃庆:整个房地产可以划分为经营性质和保障性质两部分,具体体现在住房市场上也可以分为两部分:高档商品房、公寓类的商品房、别墅类的商品房都划作经营性的住房,这部分按照市场方式来运行;对于中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和普通商品房是总公共产品,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廉租房是面对最低收入者一种公共产品。

  应该建立完善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在保障制度中,根据不同的保障状况,采取不同的保障方式:对于最低收入者,采取廉租房制度;对于中低收入者,可提供普通商品房,特别是经济适用房,如果在承受的范围内,可以在市场上进行买卖。特别指出的是,对于中低收入群体中的低收入者,如果没有这么大的承受能力,就可以进行租房。经济适用房不能只卖不租,应该划拨出一部分进行租赁,对中低收入者当中的低收入者实行相应的住房保障。另外,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也是经常变动的,就应该适应这种产业和就业结构的调整的需要,努力发展租房的条件,建立公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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