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叫停"大型商业风险业务低价竞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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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1日 06:5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30日电(记者毛晓梅)记者30日获悉,为规范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引导产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保监会已于近日颁布《财产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首批出台了针对水力发电企业、风力发电企业、航天风险、公路和桥梁4大保险标的进行危险单位划分的统一标准。 所谓危险单位是指“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
这就是说,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必须考虑自身的资本金实力,谨慎承保,并安排必要的风险转移措施,避免受到重大损失事件的冲击乃至陷于破产倒闭的境地。然而,由于保险标的千差万别,国内保险业此前对危险单位划分的原则和具体方法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地铁、水利枢纽、发电厂、高速公路、桥梁和隧道等大型商业风险项目层出不穷。此类业务保险金额高、风险集中,对保险公司管控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承保大型商业风险项目离不开再保险市场的强有力支持,在这些巨额保险项目中,再保险公司需要承担很大比例的保险责任,因而也非常关注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 “如果行业对危险单位没有科学、规范、操作性强的划分方法,则有可能在风险管控环节留下隐患,从而影响整个产险和再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说。 事实上,由于保险公司普遍对承保风险缺乏精细化的分析,尚未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各公司往往不顾风险因素一味压低价格拼抢业务,造成国内产险市场费率水平逐年下降,留下大量隐患,这些风险隐患又传递给再保险市场。 2005年10月,保监会组织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专业力量,正式启动了“财产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研究课题,从大型发电企业、高速公路和桥梁、航空航天、核电、石化项目、芯片厂等代表性的大型商业风险标的入手,通过实地调研、案例分析并结合国际市场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展开研究。 此次,首批《指引》的颁布实施,弥补了相关监管法规的空白,也是完善我国再保险监管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郭左践表示,今后,保监会还将陆续推出针对其他大型商业风险业务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的指引文件,在全行业推广,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完整的危险单位划分方法体系。(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