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四川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昨起聆听市民建议
(记者张婷婷)擅售商品房,是否该处已收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商品房销售广告误导买房者,是否该承担责任?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昨日,拟制定的省政府规章《四川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向各方征求意见。据了解,下月9日前,任何读者都可以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告知省政府法制办农林城建法规处和省建设厅房管处工作人员。
预售
擅自预售先没收再罚款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不得收取购房款或其他与购房有关的任何费用。”——这是房地产交易中的绝对法则。但个别房地产商仍然视而不见,违规“暗箱”操作。征求意见稿中就此专门用了大幅篇章,对违反规定的做法作出了严格且明晰的处罚规定。
意见摘引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的条件——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主体结构的工程进度达到建筑总层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转让
独立成套不得分割转让
除了提出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外,征求意见稿还特别就房屋转让提出了相关意见,规定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转让。
意见摘引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转让。
●非住宅分割转让的基本单元必须有具体的权属界限,且具备独立使用功能的空间和出入通道。
●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属设施、附属设备、房屋共有部位不得单独转让。
退房
擅改户型买主有权退房
发现自己购买的房屋因结构更改而出现质量问题,是否有权要求退房呢?当然可以!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都必须按批准的规划建设商品房,一旦开始销售后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意见摘引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要求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退房。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转租
房东同意可转租第三人
能不能将自己所租用的房屋转租给他人?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只要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就可向第三人转租,部分或全部都可。对此有不同意见的读者,可以向相关部门建言献策。
意见摘引
●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将承租的房屋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第三人。转租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最后租赁期限。
●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应当履行原租赁合同规定的承租人的义务,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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