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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税改革课题组:房地产税税率不宜过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 08:35 经济参考报

  本报讯 “考虑到首次开征房地产税,因此税率不宜定得过高,税率可以设定在0.3%至0.8%之间。”这是记者29日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物业税改革课题组主办的物业税改革国际研讨会上获悉的。

  在此次会议上,物业税改革课题组对外介绍了《中国物业税改革第二期研究》报告,报告围绕物业税的税种、税率以及征收对象等方面展开了详细阐述并给出了有关物业税改革
的具体建议。

  关于物业税的税种、税率问题,课题组提出,物业税税制应由两个税种组成,即保有环节的房地产税和流转(交易)环节的契税。对于房地产税的税率设计,课题组认为,应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由中央设计统一的税率范围,允许各地方(市县级)政府在此范围内自行选择。但考虑到首次开征房地产税时,由于传统思维的影响,纳税人的抵触心理可能较强,因此税率不宜定得过高,这样有利税制改革的推进。课题组提出,综合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和国际上的一些经验,税率可以设定在0.3%至0.8%之间。

  课题组指出,对每个纳税主体应以其拥有的全部房地产价值作为征税对象,对自用和出租不再做区分,以解决出租收入很难捕捉、偷漏税严重的问题。同时,对于不同用途的房地产应适用相同的税率。

  对于中低收入居民的纳税问题,课题组提出,免征额和税率的设计要使结果大体符合“二八原则”,即80%的税收来自20%的纳税主体,各地方处于平均居住水平以下的居民不用纳税或只要缴纳很少的税。

  关于物业税的税收归属问题,课题组提出了包括两个层面的思路性方案。一方面,省级政府不参与物业税的分配;另一方面,在地级市、区县及县级市、乡镇三级政府之间,考虑以属地化原则为主、地级市与下辖区之间适当分享的办法。

  对于物业税的征收对象,课题组指出,从我国目前的不动产税征收和减免情况来看,直接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征收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用房产和土地,对统一范围内的非生产经营用房产和土地,以及广大的农村土地、房屋则不征税,因此总体上存在征税范围狭窄、税收优惠范围过大的问题。

  对此,课题组提出,从涉及物业税征收对象和纳税主体的改革方向看,我国物业税制改革主要体现为两个范围的扩大:一是将物业税的征税范围由法人扩大到自然人;二是将物业税的征税范围由城镇扩大到乡和农村。

  课题组指出,考虑到我国物业税制改革将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应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采取分阶段、分步骤推进的改革策略。改革的大体过程可以分为基础准备、实施物业税改革和完善物业税制要素三个阶段,建议“

十一五”时期的改革目标,设定为“在城镇范围内构建统一的物业税制”。 记者 李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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