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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即冻结股权 证监会重拳清欠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30日 02:08 新京报

  证监会向未解决大股东占款的上市公司发出最后通牒,清欠与相关责任人仕途挂钩

  继去年提出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之后,证监会近日再出重拳,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与此同时,还发布了《关于G股公司“以股抵债”工作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针对金额达上千亿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证监会此前已经连续发布了4个文件部署清欠工作。可见今年年底完成清欠工作的艰巨性。”昨天一位投资公司的负责人说,此次的举措为下一步清欠工作列出了明确的时间表,并与相关人员的仕途挂钩,有利于促进解决问题。

  侵占资产将冻结股权

  早在去年11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中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应在2006年年底前偿清,否则对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

  证监会此次发布的通知,是继2月下旬证监会在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上专题部署清欠工作后,再次吹响了上市公司清欠战的号角。

  《通知》称,各上市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最切实可行的清欠方式。对于结合股改解决占用问题的上市公司,建议采取以股抵债为主的有效方式,加快清欠进程。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上市公司应力争通过多样化的支付手段进行收购兼并实现整体上市,消除占用资金的根源。

  《通知》还要求,各上市公司应严格按照年报披露内容及时开展清欠工作。未制定清欠方案或未按清欠方案及时开展工作的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在9月30日前向证监会和当地证监局报告资金占用的形成原因、过程、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两方的相关责任人。

  1至4月清欠89亿元

  统计资料显示,今年前4个月,共有157家上市公司展开了资金占用的清欠工作,累计清理了近89亿元的占用资金,其中有71家公司完全解决了资金占用问题。

  与总额约千亿元的占款相比,清欠工作依然严峻。根据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信息,截至目前,沪深股市尚有超过338家公司存在资金占用问题,占用总金额约451亿元。

  在此过程中,以股抵债成为上市公司完成清欠任务的主要措施。

  入围第二批股改试点的郑州煤电(600121)是证监会推出的第一家“股改+清欠”的双试点上市公司,也是第一家解决大股东占款问题的股改公司,当时该公司在股改方案中推出了“送股+定向回购”方案。

  郑州煤电已经在去年12月份通过大股东回购股票的方式很好完成清欠工作,据郑州煤电证券事务代表常征介绍,证监会对于清欠工作还是要求在股改的基础上进行,以股抵债的方式更是要以大股东在全流通后的市场价为依据进行清欠工作。

  与《通知》同步出台的《指引》除对“以股抵债”的流程、信息披露和中介机构责任作出规定外,还要求G股公司“以股抵债”的价格应按符合市场化原则,侵占资金金额不仅包括侵占资金本金,还必须包括根据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和侵占时间计算出来的利息,定价按照董事会决议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均价确定。

  《指引》还要求,以股抵债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单独计票1/2以上通过。

  千万元内占用7月前解决

  针对资金占用额度的大小,《通知》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凡是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资金占用必须在7月前完成清偿;控股股东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公司要督促控股股东抓紧办理以股抵债、以资抵债所必备的法律手续,早日进入清欠程序。

  对情况复杂、解决难度很大的占用问题要采取创新方式解决。凡是有利于公司利益和保护中小股东的方案,上市公司都可以在证监局的指导下大胆尝试,加快解决问题的步伐。控股股东拒不清偿的,公司董事会有责任依法起诉控股股东,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公司财产。

  《通知》强调,控股股东要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现金清偿、红利抵债、以股抵债、以资抵债等方式加快偿还速度。各上市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最切实可行的清欠方式。

  证监会“最后通牒”

  “《通知》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清欠工作政策的连续性,而且还向未解决大股东占款的上市公司发出最后的通牒。”张凯这样评价证监会此次下发的《通知》。

  证监会将会对清欠工作严格执法,追究拒不偿还占用资金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根据《通知》规定,对于国有控股股东清欠不积极的,证券监管部门将及时通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组织部门,敦请他们对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对于非国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积极采取措施清偿所占用资金的,证券监管部门将通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其信用情况予以高度关注。

  对于不能按期偿还占用资金的控股股东的责任人,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证监会将对其实行严格的市场禁入,依法不予受理其本人或所任职的公司在证券期货市场的行政许可申请;对于相应的上市公司的责任人,证监会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违规情形严重的,将对其实行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业内声音

  三大原因导致清欠难

  “大多数上市公司都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解决了大股东占款问题,但是目前仍有一些公司的清欠工作没有进展。”天相投资副总裁张凯认为,没有进展的上市公司主要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民营上市大股东没有还款来源;二是国有上市公司母公司已经破产,当地政府不愿出资清欠;三是责任不清使上市公司各方对于清欠出现扯皮现象。

  与之前四个文件相比,《通知》对上市公司清欠问题措辞非常严厉,并且在国务院和国资委扶助下对于没有及时清欠的上市公司给予严重处罚,对推进上市公司清欠工作的管理者和督导清欠工作的相关政府领导也给予相应处罚。

  张凯认为,当清欠工作与个人未来和仕途相挂钩时,无疑将会大力推进上市公司的清欠工作。

  本报记者 赵侠 贾浩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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