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率方案还待敲定保监会正征求意见
据新华社电记者昨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最近,保监会连续两日在京召开了由相关部委、专家学者及消费者代表参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征求意见会。
据悉,保监会向与会代表通报了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以来“交强险”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并就“交强险”责任限额、基础费率测算及与交通违章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等焦点问题听取了各方意见。
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定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保监会8项事权,主要包括:核准经营资格;审批条款费率;核查经营情况;与公安部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监制保险标志;制定责任限额;配合财政部制定救助基金办法;违规处罚。
此后两个月来,保监会积极会同相关部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要求,组织全行业力量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行业协会还牵头抽调各中资公司精算骨干组成了专门的项目组,以市场上主要公司2001-2003年的经营数据为基础对费率进行测算,形成了几套定价方案。
眼下,离7月1日“大限”只有30多天的准备期,保监会征求意见会在这个节骨眼召开,预示着交强险制度很快将破壳而出。
会上,“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即价格问题和责任限额即赔偿问题仍是讨论的焦点。大家认为,迄今世界上还没有类似我国同时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先例。因此,在制定责任限额、基础费率及具体的费率浮动机制时,既要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率高、国民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社会诚信水平亟待提高等现实情况,在制定中将科学性和实际操作性紧密结合。
新闻背景
“交强险”与三者险的六大区别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交强险”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消费者熟悉的“商业三者险”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在《条例》颁布之前,我国已有24个省区市通过地方立法或部门规章要求机动车必须投保三者险。如今,机动车三者险成为我国法定险种,并更名为“交强险”,其强制性不仅体现在所有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该险种,同时也要求具有经营该险种资格的保险公司一律不得拒保或随意解除合同。
——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目前实行的商业三者险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障范围宽于商业三者险。“交强险”除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等少数几项情况外,其保险责任几乎涵盖了所有道路交通风险,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
———实行不盈不亏经营原则。“交强险”业务具有社会公益性特点,因此保险公司经营该项业务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实行单独核算。
——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商业三者险实行的是同一责任限额,即无论人伤或物损均在一个限额下进行赔偿。而“交强险”实行分项责任限额,即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且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目前各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的条款费率相互存在差异。与之不同,“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此外,为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交强险”还实行费率与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挂钩这一“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新华)
财经短评
“交强险”代替三者险以人为本的回归
七月,由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就要正式实施了。该条例的实施,是种以人为本的回归。
我们都知道,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三者险,但保险公司对于三者险却有选择权,出于风险考虑,三者险的承保率一直以来都不高。另外,在出险时,保险公司一般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与赔偿金额的。而七月“交强险”实施后,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条例》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公司作为一种市场经营实体,它追求的是一种利益最大化。而交强险的实施,却明确要求它实行不盈不亏经营原则。相信,从保险公司的初衷来看,它肯定不愿接受这样的“经营原则”。
而今,“交强险”的出台与实施,是我们政府要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社会管理等功能,要让“交强险”制度真正成为造福人民的平台,是一种以人为本的回归。因此,保险公司的利益在这里,就可以先放到一边了。(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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