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上所购产品有问题怎样维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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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 07: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 |||||||||
5月10日,河南省南召县农民黄德民给本报编辑部打来电话说:“前不久我在当地乡政府组织的物资交流会上购买了一台农用拖拉机,谁知没用几天,该机就出现了不少质量问题。而物交会已结束,商家找不到,找到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都说难办。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益?” 据了解,黄德民与当地法院取得了联系,找到了吴冬梅、张豪两位法官,他们认真
两位法官向他介绍了相关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该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法官告诉黄德民,根据该条规定,你所购买的农用拖拉机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向商家或者生产厂家主张你的权利,但是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找不到商家,你又不想直接向生产厂家主张权利,那么你可以根据该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物资交流会的举办者或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吴冬梅、张豪两位法官对黄德民说:“你还可以与你们乡镇政府交涉,必要时可以依法起诉春季物资交流会的组织者——乡镇人民政府,以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两法官还将法规有关章节打印了一份给黄德民,让他回家后再认真研究学习,尽快下定决心,选择维权途径,依法维权。 黄德民在电话中对记者说:“听了法官的一席话,我豁然开朗。以后再遭遇质量维权难题,心中就有底了。” 作者:陈 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