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房地产业中的皮包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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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 07: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 |||||||||
4月1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曹建海博士亮出自己的观点:“中国的房地产开发商是中国最大的倒卖商、皮包商和中间商,房地产开发经营则是一种没有任何社会价值的企业模式,应该取消。” 我国现行房屋开发与销售流程是,由房地产开发商委托建筑企业建造房屋,然后再由开发商将住房销售给消费者。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属于房屋建筑与消费者购买之间的一
正如曹建海博士所认为,房地产开发没有任何社会价值。房屋建造企业尽管要赢利,但它们为社会提供了住房,而房地产开发商却任何社会价值都不能提供,即在现行房地产建筑与销售的链条当中,房地产开发不能发挥任何增值功能。既然如此,房地产开发就不单不属于可有可无的环节,而且应属理当被取消的行业。 必须看到,房地产开发商中的相当一部分尤其是新进入的企业,根本就没有多少自有资金,其开发所需资金绝大多数来自银行贷款与建筑企业垫资及房屋预售款,而房屋预售款实际也大多是消费者从银行贷得,所以,相对于拥有自有资金的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商更易制造金融风险,而且更可能发生卷款而逃,侵吞消费者血汗及建筑企业利益的现象。 更为重要的是,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存在不必要地抬高了房价。任何商品经过的中间环节越多,到达消费者手中的终端价格就越高,房屋这种商品的建筑与销售同样如此。所以取消房地产开发行业,能够因为中间环节的取消降低房屋价格。另外,如果建筑企业能够销售房屋,因为其在建筑阶段就能像当前从开发商处得到利益一样赢利,所以像开发商这样单纯倚靠房屋销售获取暴利的冲动就可有所削弱,所以,降低房屋价格或是一项系统工程,但取消房地产开发行业应当成为其中的重要手段。 正如曹建海博士说认为,中国当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是中国最大的倒卖商、皮包商和中间商,所以房地产开发商的信誉、企业道德都无法保证,因为他们依靠特殊政策垄断房屋销售,通过倒买倒卖发财,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企业形象方面的顾虑。也正因为如此,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不断抛出挑战社会公德的言论,利用信息占有上的优势大搞欺诈销售,侵损、盘剥消费者利益也就毫不奇怪。 曹建海通过研究发现,在国外房地产业中并不存在这么多基本上不做任何物质劳动和增值服务的房地产开发商,美国最大的四家房地产开发商都是建筑企业,而且房地产行业普遍利润微薄。我们为何就不可以在由政府或政府设置的事业单位行使组织管理职能前提下,恢复建筑企业房屋生产者的地位,实行与国际接轨的房地产政策呢? 既然房地产开发行业的存在是商品房市场刚刚兴起时的产物,而且按照曹博士的说法,这一行业已经基本完成其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条件下,引导非公人员购买商品房的政策性任务,那么在现在并非必需而且房价高的情形下,通过出台新的政策取消房地产开发这一寄生行业已经到了时候。 作者:魏文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