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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利润和改制收入应纳入国家财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 07:34 经济参考报

  国有企业与国家财政的关系

  世界各国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方式有两大类,国家采取不同的利润分配方式。第一类是按特定法律(公法)成立的企业,从事社会公用公益事业或承担特殊的社会职能,属于非盈利性质的以社会效益为目标的企业,世界各国无例外的都建有这类企业,也是西方国家国有企业的主体。他们又分两种:一种是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另一种是由政府规定若
干指标,企业有一定的经营与财务自主权,政府参与分配方式有二,一是统收统支方式,日本很多国有企业是采取这一方式的;二是利润留成方式,非盈利性企业产生了盈利后,基本上可以由企业支配,但不得用于企业的管理费用开支。如美国一些国有公益企业一般不纳税、不缴利润,接收政府拨款。第二类是按照类似我国的《公司法》成立的企业,多以股份公司形式出现,政府持有全部或部分股份,企业享有完全的经营自主权,按市场经济法则运转并以盈利为目标。实行与私营企业相同的管理方式,多存在于竞争性和垄断性的产业当中,这类企业的分配方式大体上都是税利分流模式,各国均规定国有与私人企业实行均等纳税原则。税后利润则需要在国家与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形式依据国家参股程度而有所不同,对于国家参股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由董事会决定。国家财政取得国家股的红利,未分配利润由企业自用。国有股份(产权)的出售转让收入也要纳入政府财政收入。至于土地、湖泊、森林、草原、矿产等资源性国有资产以及无形资产,作为所有者的国家,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或补偿费等租金类收益,是理所当然的。

  国企利润分散于企业不利于统筹协调发展

  1、 数据显示,我国国有工业企业利润额6年增长了10倍以上,其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增长5倍以上。2005年全国国有企业实现利润达到9047亿元,同比增长25%。其中:中央国有企业实现利润达到6413亿元,国有企业实现利润翻了一番,除了外部环境、体制与机制因素得到改善外,主要是由于上游行业产品价格上涨,提高了国有石油、煤炭和有色金属等行业的盈利水平,以上三个行业实现利润分别比上年增长52%、74%和60%。

  2、 2005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实现利润达到1850亿元。估算国有及政策性银行2005年税后净利润为1000亿元左右,加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9000亿元净利润,2005年国有企业税后净利润达到1万亿元,相当于财政预算收入的1/3左右,实为可观。

  3、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就国有企业控股股东分红问题时表示: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该向其所有者分红,而且所有者有权决定分还是不分和分多少。但中国数目庞大的国有工业企业包括一些处于垄断行业、拥有高额利润的企业,从1994年以来都不分红。国企分红的真正难题是配套改革的问题,首先要解决中国企业财务方面的成本和利润关系的扭曲,让奖金、职工养老、广告费等本应属于成本的项目走出利润。其次应该改革和完善税制,还要剥离解决企业代替政府办社会等问题。1994年财税改革以后,国有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归企业所有,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在某些方面1994年之后就和其他企业一样只需缴税,而不需要向企业所有者(全体国民)分红,也就更谈不上作为国有资本运营收益或者公共产品开支了。现在169家中央国有企业2005年6447亿元的税后利润大部分是作为企业内部投资或福利在企业系统内部消化。据公开资料,2005年各大商业银行行长的年薪都在百万以上。如果没有企业税后的巨额利润存在,就不可能产生巨额薪酬和高福利待遇。

  4、 国有企业收益的流失严重:一是目前国有企业税后利润不上缴或少上缴政府,并未按规定使用,不少用于非生产用途而流向个人;二是股份制企业,对国有股不分股利或同股低利,挤占国家股权益;三是在国有企业承包、租赁或托管经营中,低价发包或出租,不按期足额收取租金;四是行政事业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不收取或少收取占用费或租金,所创收入相当部分未用于弥补行政事业费不足,而是大量用于个人福利开支;五是在国有资产权转让时,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个人。在“抓大放小”改革中最为明显;六是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出售,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七是国有资源收益征收制度不健全,减免、欠征,不纳入预算的现象普遍存在;八是国有企业承包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侵害国家所有者权益,企业收益资金挪用于建高级办公楼,购高级轿车等,或者一方面向银行大量借款,另一方面大幅度提高福利和滥发奖金,形成“富了和尚穷了庙”的现象;九是在股份制改制或中外合资合作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或无偿分给个人,无偿设立企业股,对于无形资产不作价或低估价等。

  国企利润在国家与企业间的分配

  1、 我国《公司法》第177条关于公司当年度税后利润的分配方法的几条规定,一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原则,二是缴纳所得税,三是无利润不分配原则,四是提取法定公积金原则,五是向股东分配利润原则,贯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六是股利分配并非一成不变,允许“以丰补歉”,七是利润分配各个项目的提取比例范围,一般应以公司章程中的规定为准,具体数额由股东大会的决议确定,用于发展和积累的盈余公积金分配按10%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公益金的比例按5%—10%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2、 世界银行研究报告认为,中国国有企业的利润和改制收入属于公共收入,应当向国家分红。其理由,认为国有资本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算收入的一项重要内容,资本收益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税后利润,包括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后利润和公司制企业分配的股息、股利、红利;二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企业清算所得净收益。1994年以来国有工业企业以及其他类似的国有企业不分红;而其他国家,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股东,通常会像其他股东一样从企业获得红利,这对提高公司经营能力、明晰产权、提高资本资源的配置效率、推动一系列配套改革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世界银行认为,国有企业的红利和改制收入应该上缴财政纳入正规的预算程序,而国资委在进行结构调整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则通过正规预算安排,政府和全国人大对其开支进行评估,国有企业不宜经过国资委上缴红利,因为多一个层次就多一分成本,国际上的丹麦、芬兰、法国、德国、韩国以及瑞典等国都是将国有企业的红利直接上缴财政部门。这是符合国际上财政管理的最佳做法。如果国有企业50%的利润纳入财政预算,就能使对教育和医疗卫生的支出增加85%。上世纪70年代初以来,美国国会1974年通过了《工人收入保障法》,鼓励各界向ESOP(工人持股计划)委托机构捐款,捐款收入全部免税,以支持工人购买企业股份。1988年美国又颁布《税收改革法》给了ESOP企业更多优惠待遇,如向ESOP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其50%的利息收入免缴所得税,ESOP企业的股份在分红时可免缴公司税等,英、法等国也先后实行ESOP企业制度。美国部分或全部实行ESOP制度的企业8000多家职工人数约为1000万,美国把ESOP制度与改善工人福利和免征所得税联系起来。目前,法国与意大利两国财政部是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不仅收取国有企业红利,而且对国有企业股转让收益实行管理,既保障了国有股东权益也增强了国家财政预算实力。要求及时建立以财政为主导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是势在必行的紧迫任务。包括国有股分红、国有财产经营收入和租赁收入等。把国有资本收益纳入预算管理是确保财政资金按照透明度和法律规范进行管理的要求,这也是增强财政调控手段促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改变国有资本收益长期由企业分散使用状况,这是增强政府宏观调控手段,贯彻科学发展观,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体现。

  3、 国家对国有企业投入了资产甚至是资源,而在财政预算中国家每年要有300多亿元投入对企业的挖潜改造,国家财政承担了企业重组,包括今后三年内政策性关闭2116户国有企业破产涉及金融机构债权2271.6亿元和职工351万人的大部分成本,国家已经接手了企业办社会如学校医院等社会职能,而且在职工失业和提前退休相关的成本方面还担负了主要责任,有的企业亏损了还由财政预算弥补,近几年来,政府替关闭清算的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埋单”,总共花了人民币5万亿元。2005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亏损企业亏损额达到1026亿元。但是,1994年后国家未得到回报,现在垄断性企业每年的收益达到几千亿元,国家应该考虑将其小部分留给企业自身发展,大部分收回国家财政管理,以支持农业、支持教育等需要,建立财政收支预算、国有资产预算、社会公共服务预算是完善国家财政预算制度的必然选择。

  作者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王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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