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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通知 药品广告名称须规范使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7日 07:34 经济参考报

  据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6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对药品监管部门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在药品广告中使用规范的药品名称,并从6月1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指出,药品广告审批时,药品商品名称不得单独进行广告宣传。在文字广告以及电视广告画面中,使用药品商品名称的,必须同时出现药品通用名称。药品广告中不得使
用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经批准的作为药品商品名称使用的文字型注册商标除外)。在药品广告中宣传注册商标的,必须同时使用药品通用名称。

  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取得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广告,可以在其有效期内继续发布。


 记者 冯晓芳 齐中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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