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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磁县:焦化厂建在农田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 08:55 中国经济时报

  “熏”死麦子“呛”坏农民

  ■本报记者王南实习生王润海周建平

  “完了,又是颗粒无收……”

  河北省邯郸市磁县都党乡中莲花村的农民站在还未成熟就已枯死的麦田里,心都碎了。

  “你再看看我们的村庄!8000人呀,每天生活在浓浓的烟尘和刺鼻的气味里,躲都没处躲!”

  “这个焦化厂,占了我们的地,还非得把我们的人害死不可吗?!”

  焦化厂建在农田里

  2006年5月18日,

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驱车到河北采访。出磁县县城以后,两边都是绿绿的麦田。但是不久,就被眼前极不和谐的景象震慑了:一座建筑物突兀地矗立在绿油油的农田里,高大的烟囱上喷射着熊熊火焰,滚滚的浓烟冲天而起……

  附近的农民告诉我们,这是一家企业,名字是“邯郸陆顺焦化有限公司”。

  听说是北京来的记者,村民们诉起了苦。

  在焦化公司东侧的麦田里,中莲花村村民赵奎金顺手拔起一把麦子,搓了搓说:“全瞎了!别的地方麦子正在抽穗,这里的麦子已经死了,一个麦粒也没长出来……”

  另一个农民指着旁边一块耕地说:“这是我家的承包地。去年种了玉米,全部被熏死了,什么都没收着,今年就不敢再种了,只能白白让它闲着。”

  农民高财指着一墙之隔的企业说:“这块儿就是我家的水浇地,可是现在被打上了30米深的水泥桩子……”

  走在农田里,记者明显感到空气中的异味,粉尘直弥眼睛。

  农民赵俊杰指着焦化公司东侧的土路说:“从这儿一直到焦化厂的北头,原来在地下埋有400多米的塑料灌溉管道,直径10多公分,是农民自己花10000多元购置用来浇地的,焦化厂全部给摧毁了。”

  “那里就是我们村。”赵奎金指着紧邻焦化厂的一片村庄说:“8000多口人的村子,就因为这个焦化厂的臭气和这个“火烟囱”,庄稼不长,连村里的树木也受影响……”

  村子里的人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自从焦化厂的“火烟囱”开始喷火,村子整天就笼罩在浓烟、粉尘和臭气之中。大人受不了,更遭罪的是妇女和孩子:孩子老得感冒,治好了也就一两天,又得上了,老是靠吃药过日子,都成药罐子了;妇女们的身体也有了变化,内分泌紊乱,吃药也不管用,只能自己忍着。村民们认为,都是焦化厂造的孽!

  非法占地未处理,竟然又扩建

  农民们说这个焦化厂是非法占用耕地,为此,2005年5月8日被磁县国土局处罚过,但不知怎么后来又占了115亩水浇耕地。

  进入焦化厂,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希望采访企业的负责人,却被告知“赵总正在接待环保局的客人”。记者表示能否请环保部门一同接受采访。他们说商量商量。但过了一小会儿,一辆小车一溜烟地跑了。

  赵金玉是总经理代理,他说:“企业的占地全部是工贸用地。”

  但索宏峰副总经理却告诉记者:“企业的占地2004年就已经申请审批了,到现在也没有批下来;2003年的最初设计规模是年产焦40万吨,后来因为国家有规定年产焦60万吨以下的企业要关闭,所以我们又扩展到了60万吨。”

  据中国经济时报记者了解,2005年3月11日,企业所在地的磁县都党乡给农民发放了《占地合同书》,要求占地30年。农民不同意,拒绝签字,并向磁县国土局举报。

  2005年5月8日,磁县国土资源局经过查证,认定“焦化公司未履行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于2004年2月25日占用都党乡中莲花村东南集体土地46567.6平方米(折合69.85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一款、《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一款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一款、《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67条的规定,处罚(1)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和其它设施,并进行复垦治理。(2)对非法占用的46567.6平方米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计931352元的罚款。”

  但是村民反映,国土局处罚还没有执行,焦化厂又以“租赁”方式再次从中莲花村“租赁”75亩耕地、“租赁”南莲花村40亩耕地,共计115亩。在2005年5月13日这一天,动用挖土机一台、大卡车八辆,强行将地里的青苗铲了,并将试图阻拦的村民高爱的等人打伤。

  2005年5月18日,焦化厂以“项目立项已完成各项审批程序,不属于耕地范围,不属于基本农田”为由,向磁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消处罚决定书。

  磁县国土局2005年5月25日进行了答辩:“一、该项目立项后,已完成各项审批程序。各项审批是一个什么概念?是否包括土地审批,如不经土地部门审批,任何单位搞建设占地想占多少占多少,那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岂不成了废纸一张,一纸空文?二、焦化厂占地不属于耕地基本农田范围,哪部法律规定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才需履行合法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其他土地就不需要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被答辩人(焦化公司)有何依据认为焦化厂占地为规划工矿企业用地,请拿出依据或有关批准文件。显然,被答辩人提出的理由是在推卸责任,也恰恰说明被答辩人法制观念淡薄,认识存有偏差。”磁县国土局据此请求驳回复议申请。

  环保部门为何沉默

  “企业是全民性质,职工有股份,隶属于磁县政府。”索副总经理说,“都是经过有关机关批准的,环保也是经过环保局批准的。”

  索副总经理向记者出示了一系列政府机关批文:2003年12月1日、12月3日磁县、邯郸市计划局批准成立合资邯郸陆顺焦化有限公司的文件;2004年2月20日、3月3日磁县、邯郸市环保局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示,结论是“符合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有关要求”,“同意排放标准和治理措施”。

  2005年8月15日和9月2日,磁县计划局、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分别批准焦化公司由年产40万吨冶金焦“整改”为年产60万吨冶金焦的规模,其中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依法办理投资、环保、土地、安全等相关手续”、“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白天黑夜都是熊熊烈焰和滚滚浓烟,环保机关是没有看见呢,还是经过了“验收”?

  村民说他们一直向有关部门反映。2006年3月20日,中莲花、南莲花两个村的村民代表到县城找环保、土地等部门反映,但没有任何结果。

  记者虽多方联系,但当地环保部门始终拒绝接受采访。

  在采访就要结束的时候,索副总经理向记者出示了一页传真:《关于撤销磁国土罚字2005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上面只有一句话:“因磁国土罚字2005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误,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撤消该处罚决定。”落款是磁县国土资源局,日期是2006年4月28日。

  言之凿凿的处罚决定,同样又言之凿凿地为自己辩护,然而还不到一年,自己又把自己的决定离奇地撤消了。国土局态度转变的背后,究竟有什么原因?

  中国经济时报将继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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