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所经营必须考虑业主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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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 08:00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会所纠纷近年是海南物业管理的一个话题。有的开发商认为,会所属于自己,经营权由自己说了算;但业主也认为会所属于自己,因为广告上明明写着“会所将为业主提供所需生活配套”。 一些律师认为,只有让会所作为公摊面积被业主平摊,并写进购房合同,这样,会所的产权才会明确属于全体业主。否则,广告或口头承诺都很难作为业主所有权的证据。如
不过,会所不是一般的商用物业。它的始建便决定了它的特殊性。开发商建会所是为了使楼卖得更快些,同时客观上也为了使业主们的生活更方便,身份更尊贵。不能过高地要求一个商人像社工一样为社会做无偿贡献。但是,开发商也不能一味唯利是图,甚至欺骗买家。既然会所是作为生活配套而建,就必须完备它的配套功能,然后,才能谈赚钱。 开发商作为开发建房的承诺方,尽管没有法律上的责任,但开发商有责任将会所经营好。开发商是一个房地产经营者,会所是一个汇聚娱乐和健身的综合型商用物业,开发商本身未必是唯一合适的经营者。那么,会所经营向社会招租,从经商角度来讲,似乎也是合情合理的一条经营之路。但是,开发商必须对业主负责,必须对自己卖楼时的承诺诚信负责。 会所作为小区的生活配套,获利是理所当然的,而且是由投资者和经营者受益。在这种思路下,开发商就会所的经营向社会招租是合理的。会所不同于一般的商用物业,它因社区而建,作为业主的生活主要配套而存在;如果由其他人来经营,如何保障会所这个特殊的功能?如何保障业主的权利?换言之,如果不能完成这个功能,会所还有存在的必要吗?那不如开发商自己找块地建个会所性质的商用物业,向全社会开放经营,这样开发商的利润会高得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