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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赢了奥克斯汽车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6日 07: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5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消费者王志忠与北京熠龙伟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熠龙伟业)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购买的奥克斯汽车为国家不允许生产的汽车产品,合同无效,销售商销售非法产品的行为已对消费者构成欺诈,需双倍返还合同价款。

  王志忠于2004年6月2日与熠龙伟业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约定购买熠龙伟业公司销售的奥克斯汽车红灰色轻型客车一辆,车价为70800元。合同同时还约定,熠龙伟业公司向王
志忠提供的汽车必须是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备案的产品或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汽车。王志忠合同签订的当天向熠龙伟业交了购车全款,并得到了熠龙伟业开具的购车发票。

  6月10日,熠龙伟业为王志忠购买的奥克斯车辆办理了车辆行驶证牌照和汽车出厂合格证,上述证件登记的合格证号等与发票上所填内容相同。但是,车辆品牌登记却变成了由沈阳富桑黑豹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黑豹”。购车后,王志忠发现车辆在使用中存在问题,熠龙伟业承诺的保修无法兑现,也没有专门的配件,售后服务无法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熠龙伟业返还购车款70800元,并承担其因欺诈应付的赔偿款19200元。

  在法庭上,王志忠提出在他购买汽车时,熠龙伟业发放的宣传材料等均标明销售的车辆品牌为奥克斯,且随车附带的使用手册、维修说明等也都盖的是奥克斯公司的公章,而王志忠正是出于对奥克斯品牌的信任才决定购买车辆。但事后王志忠发现,生产商沈阳奥克斯公司及奥克斯汽车均未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公布,也就是说,奥克斯汽车事实上属于非法车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目前我国汽车产品实行生产行政许可证,汽车生产企业的建立及汽车产品必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布,才能允许销售。而奥克斯牌轻型车及沈阳奥克斯汽车有限公司均未经《公告》公布,国家并不允许该公司生产汽车产品。

  由此可以看出,首先奥克斯产品不在《公告》之列,其次销售商在品牌登记时又将这辆原本“黑户口”的奥克斯车变成了“黑豹”牌,使得王志忠掉进了“黑又黑”的奥克斯案中案。这辆车无法流通、无法合法登记,因此双方的销售合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熠龙伟业应将合同价款70800元返还给王志忠,而王志忠则应将所购车辆返还给熠龙伟业。另外,熠龙伟业在与王志忠签订销售合同时,合同标的物为国家不允许生产的汽车产品,对王志忠构成了欺诈,而最终交付车辆时,交付的是王志忠并不准备买的“黑豹”汽车,同样对王起忠构成了欺诈。因此,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王志忠可以要求熠龙伟业增加赔偿其损失,增加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一倍。现王志忠只要求熠龙伟业增加赔偿19200元,出于自愿,法院不持异议。

  另据悉,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共受理了5起奥克斯汽车诉状,另外两起同类案件中因原告消费者执意将沈阳富桑黑豹公司、宁波奥克斯及沈阳奥克斯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而法院认为这三者并非买卖合同关系相对方,不宜作为合同诉讼的被告,因此驳回了原告对三个被告的起诉。

  相关链接

  2003年11月,靠制造空调起家的浙江宁波奥克斯集团收购了沈阳黑豹汽车厂进入汽车制造领域。

  2005年3月,奥克斯宣布退出

汽车市场,此时奥克斯汽车已经在全国销售2000多台汽车。

  2005年5月9日,大连市上百名奥克斯消费者聚集销售店

维权

  北京、大连等地消费者也将奥克斯及经销商告上法庭。

作者:曹 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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