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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员下月起缴税大减负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 13:46 海峡网-厦门晚报

  收入在万元以下的保险营销员将减税三成左右

  本报讯(记者 林润 通讯员 陈奕)从下个月开始,保险营销员的缴税负担将大大减轻。记者昨天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了解到,保险营销员的“展业成本”扣除比例从25%大举提高至40%。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这份《通知》说,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该《通知》将自6月1日起执行。市地税局的有关人士说,这份文件已经抵达我市。对我市的保险营销员来说,原有的征税方法是在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基础上,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调整后的征税方法是只对佣金收入的60%的部分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了解,保险营销员计税方法的调整涉及范围挺广,因为单单寿险营销员我市就有6500多人,保险营销员对新的征税方法相当欢迎。有关人士还帮记者算了几笔账,结果显示,不管收入高低,新的征税方法都为保险营销员省了一笔。收入在万元以下的营销员,减负程度在三成左右。

  我市一家寿险公司的人士说,与其他普通企业的员工相比,保险营销员不仅要交个人所得税,同时还要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此外,因为保险营销员不是保险公司的雇员,保险公司一般不会为他们缴纳社保、

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再加上营销员的交通费和通讯费开销大,展业成本高,以往25%的营销费用并不够用。

  

国家税务总局谈到这次调整的原因时也表示,由于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激烈,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有所增加,原有规定已不能使“展业成本”得到完全扣除。调整有助于保险事业发展,合理调整保险营销员的税收负担。(来源: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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