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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个税有调整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 10:41 每日新报

  据新华社电记者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进行了调整。

  保险营销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自1992年以来,保险营销员在我国发挥了保险销售的主渠道作用,截至2005年底全国保险营销员已达147万人。

  《通知》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也就是说,此次调整后,保险营销员应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及上述规定计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政策的适用范围、口径和标准,不得执行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政策。

  <责任编辑:张焱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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