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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地征收中的“涨价归农”与“私公兼顾”之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5日 09:06 中国经济时报

  ——简答郑振源先生

  ■周诚

  2006年5月8日《中国经济时报》第5版发表了郑振源先生的《征用农地应禀持“涨价归农”原则》一文,对我自2003年以来在《中国经济时报》上发表的三篇文章(其中最近一
篇为2006年2月13日发表的《农地征收应秉持“全面开发权”论》)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异议。下面摘其要者予以简答:

  一、郑文无视我的观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依然指责我“坚持‘涨价归公’,继续剥夺农民的土地财产”。对此,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我在《农地征收宜秉持“全面开发权”论》一文中已经正式指出:“‘涨价归农’与‘涨价归公’针锋相对地处于两个极端。两者都具有片面性”;主张贯彻“私公兼顾”论、“全面开发权”论,“优先充分补偿、安置失地农民,使其进入‘小康’,无任何后顾之忧;剩余归公,用于支援全国农村——其优先项目为在耕农民中的‘相邻农民’、‘基本农田农民’的开发权的适度补偿。”认为这是“承认差别、调和矛盾、多方互利、和谐共富之论。”而郑文却置这些论述于不顾,武断地认为拙文是“抑制集体农民的利益”、“剥夺农民的土地财产”、“为拒绝改革者张目”。这种不顾事实的论断,在真正的学术探讨中是罕见的,从而也是十分费解的。

  二、郑文认为,孙中山提出平均地权的理论“是为了抑制地主利益”,不能用来“抑制集体农民的利益”。对此,首先应当明确,孙中山的理论并非只是针对我们所理解的“地主”(即剥削农民,在土改中作为应予打倒的对象),而是泛指“土地所有者”、“土地持有者”(在相关文献中,这两个概念与“地主”是通用的)。其次,主张“私公兼顾”绝不是“抑制农民的利益”,而是为了使得农民利益与社会利益各得其所。

  三、郑文反对对于土地开发权问题进行继续探索。客观的实际情况是:英国曾于1848-1952年将土地开发权收归国有,这一大动作虽然早已成为历史,但其留给后人的理论财富却值得进一步发掘;美国已经大面积实行“土地开发权购买制(PDRs)”“土地开发权转移制TDRs”,表明在土地私有制条件下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做到“地利共享”(例如在实行TDRs的条件下,农地保持者可获得补偿之利,土地开发者虽然要出资购买开发权,但是可获得进一步开发之利);我国台湾著名土地经济学家苏志超教授在其专著《比较土地政策》(1999)一书中,对土地开发权问题的方方面面进行了极其深入的探索,并强调“地利共享”;我国土地法专家沈守愚教授在《土地法通论》(2002)一书中认为:“农地发展权必须属于国家,其基本含义是保障农地的生物生产,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发展利用”;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朱启臻最近发表文章认为:“涨价归公”不能保障农民的利益,“涨价归私”则会使土地所有者占有全体社会成员的贡献;“土地发展权的收益来自全体社会成员为社会进步所做的贡献,理应由全体社会成员共享,也即‘涨价分享’。”(《中国土地》2006年第4期)。由此可见,对此问题应当继续探索,其余地还是非常广阔的。可是,郑文却武断地认为:“周文鼓吹的‘全面开发权’论亦不过是企图剥夺集体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又一招数。”如此简单化的论断,意味着完全拒绝对于土地开发权问题的探索,从而距离学术性论证就比较远了。

  四、郑文认为,拙文中关于农地价格是农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收益资本化的提法,与我过去著作中所提的地价由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资本化构成的理论是矛盾的。这完全是误解。实际上,“地价是地租的资本化”这是一般理论,只不过是不同的土地(农地、市地)的绝对地租与级差地租本身不同而已。郑文还在实际上把土地的“区位差价”与土地的“自然增值”,对立起来,仅仅片面强调“是区位决定地租、地价”。其实,既存在区位地租、地价问题,又存在辐射地租、地价问题,两者既非相互排斥,也不可能相互取代。

  五、郑文还提出,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外部收益”问题比比皆是,为何仅仅抓住农地增值问题不放?笔者认为,从原则上来说,为求得社会公正,此类问题无论发生在何种场合,具有何种性质,至少都是值得理论界关注的。例如,台湾征收“工程受益费”,就是很值得关注的。其具体内容为:政府因建筑或改善道路、桥梁、港口、水库、堤防等等,对直接受益的公私土地及其建筑物所有者征收受益费。这一实例,难道不值得理论界深思吗?而且,反过来说,难道对农地的辐射性增值就可以完全置之不理吗?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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