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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个税调整 佣金40%作为展业成本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 12:18 扬子晚报

  本报讯记者上午从南京地税部门获悉,国家刚刚对保险营销员个人所得税计征方法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明确了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开展业务的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也就是说,
此次调整后,保险营销员应将佣金收入的40%作为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秦宣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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