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个税负担减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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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 08:41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见习记者李世兵)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根据保监会有关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即保险营销员开展业务花费的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按照税法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新华保险安徽分公司张元认为,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之间是种代理关系,目前保险市场同业竞争激烈,保险营销员的营销费用有所增加,此次国家免征佣金中展业成本的个人所得税,对于我省的6万多保险营销员是个好消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