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股收购上市公司成为可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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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4日 06:45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昨日,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换股收购成为可能。 征求意见稿首先对收购人主体资格予以了规范。收购人存在到期不能清偿数额较大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禁止其收购上市公司。为避免分期付款安排导致收购人先行控制上市公司后转移上市公司资金用于收购,出现“空手套白狼”的问题,规定收购人足额付款,方可办理股份过户。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收购人可以证券作为支付手段收购上市公司,换股收购将成为可能。为适应全流通后的市场需要,征求意见稿还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12个月后每年增持不超过2%的股份。 在全流通下,收购人通过要约、二级市场等多种方式进行敌意收购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将成为可能,同时要约收购等也为反收购增添了工具。对于反收购,并购新制度虽不再禁止董事会提出有关反收购的议案,但对反收购的实施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如规定,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方可采取反收购措施,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滥用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等。 业内人士表示,新办法赋予收购人更多的自主空间,我国上市公司并购市场将由此精彩连连。 证券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