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美日邻苯二酚要征反倾销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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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 09:42 金羊网-新快报 | |||||||||
据新华社电商务部22日发布公告,公布邻苯二酚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自即日起,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该进口产品征收4%—46.81%不等的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邻苯二酚是一种化学中间体,可用作橡胶硬化剂、电镀添加剂、皮肤防腐杀菌剂、染发剂、照相显影剂、彩照抗氧化剂、毛皮染色显色剂、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剂,是合成树脂
公告提醒进口经营者,自2006年5月22日起,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时,应依据终裁决定中所确定给各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观宇/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