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院应“最大限度”节省农民工医疗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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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3日 07:54 新华网 | |||||||||
推动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衔接 北京5月22日讯 卫生部日前发出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对农民工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惠民政策的要求,积极落实对农民工的惠民政策
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农民工参加合作医疗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积极探索和完善参合农民工在城市就医后的合作医疗结算方法,主动引导农民工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积极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完善农民工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衔接办法和政策,确保农民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以农民工的主要居住地和流向为基础,开展以场所为基础的重点人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针对农民工中存在的重大健康与疾病问题,以满足农民工基本健康需求为重点,普及基本卫生知识,提高农民工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记者白剑峰) 相关报道 ·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近日在接受《学习时报》的采访时表示,要进一步研究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解决好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汪光焘强调,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好农民工问题。现在城市有了较大发展,有了较强的经济实力,要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避免可能形成城市内部的新的二元结构。 · 农民工问题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解决农民工问题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任务。为此,国务院建立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工青妇等有关群众团体组成的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今年3月27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本刊就其主要精神解读如下。 · 2006年4月中旬,国务院研究室发布了《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报告显示,我国农民工正在发生三大转变:由亦工亦农向全职非农转变,由城乡流动向融入城市转变,由谋求生存向追求平等转变。 · 《意见》要求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 · 《意见》要求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 · 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改革开放20多年来,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和农民进城务工已经转移了约2亿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在我国将长期存在。调查显示,我国农村目前还有大量富余劳动力,这一群体大部分还将以农民工形式转移出来。 · · · · 来源: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