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炒房 可否立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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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 11:21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 |||||||||
香港楼市泡沫破灭之后,房价暴跌六成,很多香港人负债累累由此成为“负翁”。内地楼市会不会重蹈香港的覆辙,谁也说不好,但是内地的“房奴”概念和“负翁”相比,则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房地产是一种金融资产,既有消费品的特征,又有投资品的特征。任何消费品要有市场,那么,一定要和社会公众的消费能力相匹配,否则就会低迷,现在的房价涨幅远远超
真正能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立竿见影调控的办法只有两个,一个是行政性的,一个是司法性的。 行政性的办法就是行政首长负责制。房地产价格涨幅超限唯一把手是问,上海的房价2005年之所以会下来,就是这把尚方宝剑起作用。但是,问题是这把尚方宝剑只能救急不能救穷,只能当杀手锏,不能当常备兵器,只能偶尔为之,不能反复使用。上海房价回落以后又上升,这把剑就不管用了。 司法性的办法就是立法禁止炒房。不但要取消期房,同时更要明确居民的实名制,规定个人占有房产资源的数量,在一定幅度内可以加征资源税和特别消费税,超过一定幅度则予以禁止。为什么要这样?因为住房不是一般的商品,事关老百姓的安居,而资源是有限的,不能让一部分人无限制的占用,必须体现公开原则。(水皮) (金陵/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