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建议银行加强贷款担保审核
新快报讯(记者梁健中通讯员粤法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监督局、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发出司法建议,银行开展信贷业务要及时适应国家立法变化,加强贷款担保审核管理,避免因未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导致担保无效而引发的信贷风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建议中指出:“银行开展信贷业务,要注意审查公司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被担保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公司章程对担保额度的限制;订立担保合同的订约人有无公司授权。”
广东高院在司法建议中提示防范四大信贷风险:贷款银行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要注意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是否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贷款银行如不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将可能导致担保债权落空的法律后果;
贷款银行应注意审查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关系,如被担保人为公司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注意审查股东(大)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而带来的信贷风险;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担保总额或单项担保限额的,贷款银行应注意审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所同意的担保额度有无超过公司章程的限额规定,同时还要注意审查决议所同意担保的款项是否为对应的贷款;贷款银行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审查合同所加盖的公司印章是否为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的真实印章,如果签约人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还要注意审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避免被骗而造成贷款损失。
广东高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法院针对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向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堵塞漏洞,完善管理,是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服务社会的重要职责。
据司法统计显示:从2004年至今年4月,全省法院共审理一审借款纠纷案件12万余件,涉案标的达1300亿元。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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