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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四六”事件的台前幕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2日 09:05 中国经济时报

  ■本报记者尚志新范媛张玉雷

  5月19日,是洋洋文中使用化名——编者注年满16岁的生日,每年这一天都是他最快乐的日子。然而,这一个生日他怎么也乐不起来了。因为他涉嫌妨碍公务罪,正在随母亲杨建华四处逃亡。

  洋洋有如此命运,主要是因为在河南省郑州市光彩服装市场发生了耐人寻味的“四六”事件。

  现场追记:法官打人还是群众闹事

  今年4月6日下午,光彩市场来了几个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执行庭的法官,他们在市场大门口等处张贴了管城区法院的有关执行《通告》。但《通告》贴出不久就被一个15岁的男孩偷偷撕下,法官因此采取了强制措施传讯该男孩,并弄得男孩满脸是血,脸、眼部大面积红肿。

  随着一声“法官打人了!”,在几分钟内聚集的围观者多达百余人。围观者看到男孩的惨状后强烈要求法官们给大家一个说法,有的人还动手拉住法官不让其离开现场,愤怒的群众与管城区执行庭工作人员对峙近两个小时,附近的一条马路也因此堵塞了近两个小时。

  据了解,围观人群散去后,有4名市场工作人员及商户被带到了派出所,有1人被带回法院。就在当天晚上,有6人到法院去理论,试图要回被带走的人时,也被法院扣留了。后来这11人以“暴力抗法”、涉嫌妨碍公务罪被刑事拘留;第二天当地媒体纷纷报道:法官执法遭暴力。法官们一时间成了英雄,有关方面并把此事定性为“四六”暴力抗法事件。

  这个所谓的“四六”事件的主要人物,就是那个男孩洋洋,其母叫杨建华。当杨建华知道自己和儿子洋洋都被列入抓捕对象之后,携子逃往他乡。记者于5月16日采访洋洋时,他没有马上回答记者提出的第一个问题,而是反问道:“是我被法院的人给打了,为啥还要抓我﹖”说完,委屈的泪水从他的眼睛里夺眶而出。

  那么,是法官真的打人了,还是有人故意煽动群众闹事?

  为此,中国经济时报记者前往郑州,专程访问了当天到光彩市场张贴《通告》的管城区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贾海宏。他告诉记者,当他发现张贴的《通告》都被一个穿着白色衣服的男孩撕下后,准备在市场大门口将男孩强制传唤到法院,可能是不小心碰到男孩鼻子了,就流血了。这时男孩把脸一抹就喊“法官打人了”,随后就有许多人开始围攻法官们。

  一位邱姓商户告诉记者:“听到有人喊‘法官打人了’,我就跟着人群跑到大门口看,看到我们市场管理人的儿子洋洋被法院的人往车里按,洋洋的脸上都是血,鼻子、眼睛都是肿的,耳朵里也在流血。”

  “当时我们都非常生气,喊‘不让他们走,法院的人知法犯法’,围观的人都指责法院的人,认为他们不该打人。”商户小红当时也在指责法院的人群当中。

  杨建华说,事发时她正在医院打点滴。在她打车前往市场的路上接到了洋洋的电话,但电话里没有人讲话,就听见里面乱吵的声音。“我就知道出事了,等见到儿子满脸是血时,我哭了两声就昏过去了。醒过来时有人告诉我,孩子耳朵里都在往外流血,恐怕孩子给打坏了,让我带孩子去医院。这样我才拉着洋洋上了120急救车去了河南省中医院看急诊。”杨建华说。

  洋洋对记者说:“当时有一个穿法官制服的人说,我们到大门口谈谈,我就去了。一到门口他们就往车里推我,我不去,他们上来很多人,二话没说就往我眼睛、脸上不知打了多少拳,当时就觉得天旋地转。”

  杨建华拿出了当时在医院给洋洋拍的照片。记者在照片中看到洋洋眼睛肿着,脸部红肿,脸有血痕,额头有伤口一处,明显有被打的痕迹。

  当事法官真的因执法而被打伤了吗

  这个事件另一方的主要当事人是管城区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贾海宏。贾海宏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4月6日就是他带着执行庭4名法官和5名法警在光彩市场张贴《通告》和指挥对洋洋进行强制手段的。

  贾海宏在5月15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那天现场的人把他打得身上多处有淤血,头部有一块伤口。记者提出看一下他头部的伤口,他说已经看不清了。在记者的坚持下,他才低下头给记者看,但是记者没有看到任何地方有受过伤的痕迹。他还向记者强调,在医院住了十几天,要不是工作忙他还会住一段时间,期间省高院院长等许多领导都因此到医院看望过他。

  之后,一位医生告诉记者,医务人员在处置头部伤口时,一定要剃掉伤口周边的头发,而记者在贾海宏头上并没有发现被剃过的痕迹。

  记者在光彩市场采访了许多当天的围观者,被采访者都说没有人动手打过法官,只是拽着衣服,不让他们走。

  记者为此搜遍了当地媒体的报道,没有看到一个有关法官被打的具体细节的描述或新闻图片,其中一家报纸同时刊发了五张记录当天事件的新闻图片,没有一个是记录法官被打的。而据与贾海宏一同张贴《通告》的申请强制执行人、管城区工商局办公室主任赵家和说,事前他专门通知并邀请了当地的媒体,这些记者是同他们一起到现场的。令本报记者不解的是,那些新闻报道的角度是暴力抗法,如果有法官被打的细节,那些记者为什么没有把细节写进去呢?

  假如真的没有人打贾海宏,他为什么会住进医院,住院的目的又是什么呢?

  “四六”事件的前因:一场家庭财产争夺战

  法官们之所以走进光彩市场贴《通告》,是准备执行2004年10月20日的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

  1999年,郑州市管城区太康路上自然形成了一个市场,该市场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基本属于管城区工商局。当时市场内都是临街的简易房,在整顿市容市貌的大背景下,天达公司获得了开发权,依法征用了这片土地,并进行新市场建设。2000年7月,光彩市场建成并投入使用,但天达公司却一直没有按合同将20间房履约交付管城工商局。2002年,工商局向管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达公司归还光彩市场内时装屋20间,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120万元。

  管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30日下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位于郑州市光彩服装市场内的20间时装屋交付郑州市管城区工商局。但法院对工商局120万元经济损失的赔偿要求没有支持。

  对此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都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原告管城区工商局提出的上诉希望法院支持120万元的经济赔偿。被告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理由提出不应该给管城工商局20间房。

  2004年10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因为两次判决中都没有明确房屋的具体位置和面积,为日后矛盾激化埋下了伏笔。

  为什么判决生效一年多了,法院才开始进行实质性的执行,来此张贴执行通告呢?贾海宏和赵家和都承认,原判决的标的物不明确,只要求被告把光彩市场的20间时装屋交付原告管城区工商局,而没有具体的位置和面积。因此原、被告达不成执行和解协议,难以操作执行。执行法官几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与被执行人天达公司进行协商都没有实质性进展。

  就在法院一筹莫展的时候,奇迹出现了。据赵家和说,2006年3月18日,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刘萍岁主动找到法院,表示愿意配合法院执行。于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赵家和和刘萍岁开始商谈执行和解的具体条款。谈判非常顺利,工商局提出的要20间时装屋刘萍岁全部答应,此外还同意赔偿工商局80万元。

  “这可是两级法院判决均驳回了的诉讼请求啊!”杨建华对记者说。

  四年多的经济纠纷,打了两年多的官司,双方都为此耗费了许多精力和费用,一年多的执行都没有结果的案子却在一次简短的谈判中达成了一致,令许多人感到意外。

  据了解,刘萍岁是天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柱的姐姐,杨建华则是刘柱的妻子。天达公司是刘柱创办的私营企业,刘柱因为刑事犯罪于2003年4月被判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2月又因吸毒被劳教一年,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期间为了维持公司的正常经营,组建了郑州市光彩商贸有限公司,对光彩服装市场进行经营管理并拥有收益权。杨建华和刘萍岁都是光彩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日常的经营管理者是杨建华。

  记者综合对赵家和、杨建华、贾海宏的采访记录得知,客观上,杨建华是公司主要资产的实际控制人。2005年底,刘柱和杨建华闹离婚,刘柱为保护自己的财产,于2006年1月15日委托自己的三姐刘萍岁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全权代表,并通过她解除了与光彩商贸的委托管理合同,试图取代杨建华的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收回光彩市场的经营管理权。但是,刘家姐妹多次到光彩市场试图接掌市场管理大印都没有如愿。这时,杨建华也为保护自己的财产,于2006年2月15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3月18日法院正式受理。因为离婚诉讼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故杨建华向法院提出了对天达公司部分股份作为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法院依法冻结了天达的部分股份。

  这样,杨建华控制光彩市场似乎法律依据更加充分。而刘萍岁也没有因此停止为其弟弟夺回光彩市场的脚步。3月18日她约见了管城区法院执行庭的法官,提出代表天达公司与管城区工商局商谈执行和解。杨建华认为,刘萍岁的做法是借法院之手把她赶出市场,使刘柱独占、支配夫妻共有财产。

  赵家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也说:“和解协议的签定为刘柱与杨建华的家庭纠纷顺利解决创造了条件。”

  5月14日,记者在光彩市场获知,杨建华和儿子逃亡后,刘萍岁就全面接管了光彩市场。

  与刘萍岁争夺市场的杨建华已成为逃亡者。赵家和认为,杨建华有这个结果是因为她“误判形势”。所以她现在不仅自己孤身领着儿子避居外地,还牵连许多人身陷囹圄。

  律师:暴力抗法难成立

  郑州市律协理事会常务理事支合律师对记者说:“我查阅了当地媒体大量赞扬执法者的报道,又听取了你们采访当事人法官、工商干部、洋洋等人对事实经过的叙述,我发现有一个基本事实是没有争议的,即:法官不是来做强制执行的,是来贴准备执行的《通告》的,这是法官来市场之前的惟一目的。在这个过程中没有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他们张贴、发放,只是偷偷地撕下和从商户手中收法官散发的《通告》。”

  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暴力抗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遇到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现象。“所以撕《通告》过程是完全不构成暴力抗法的。”他说。

  支合说:“但是,此事的关键是强制传唤的过程。法官在没有经由任何法律手续或出示传票的情况下,要强制带走一个撕公告的15岁的孩子,并从你们提供的照片中明显可以看出被打的迹象来说,众人围攻事件是法官过错造成的。而法官的不按程序擅自抓人,如果真的还打了人,这个行为不能说是执法行为,这个事件更谈不上是抗法。”

  支合还指出,在法院的《通告》中也有明显越权的地方。他用手指着《通告》第二自然段“另查明,天达公司已撤消了郑州光彩商贸有限公司的市场租赁经营权,天达公司与光彩商贸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共同发出了通知,市场内的所有商户不得再与天达公司以外的任何人签订租赁合同”说:“这一查明内容与执行没有任何联系,而且和解协议是20间房子,最多发给20个商户,而《通告》的抬头是‘光彩市场各商户’,大大超出执行范围,这个内容有帮助刘萍岁争夺市场的嫌疑。”

  支合认为,天达公司是刘柱和杨建华结婚后创办的,资金来源自然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夫妻店”,这一点从杨建华近几年一直控制天达的主要资产——光彩市场可以证明。那么,在夫妻双方的财产没有进行分割的时候,虽然财产是以公司的形式体现的、公司是独立的,但在处理财产的时候应该是财产共有人协商一致,否则就侵害了另外一个权利共有人利益。法院依据执行和解执行,而协议的签订者,从理论上说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权益人,因为妻子杨建华已经提出离婚诉讼了,并申请了对公司股份的保全,说明刘柱的代理人已经不能完全代表公司说话了,如果和解协议上没有刘柱妻子的签字,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丈夫一方变相独立行使了支配共有财产的权利,所以作为法院来说,如果明知道离婚诉讼的前提下进行强制执行是漠视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加之,法院早就知道杨建华是实际控制人,在没有与她达成协议之前,就与形式上的权力人签署协议,并准备进行强制执行有违执行程序。当然,如果判决的标的物明确,法院执行时也不需要征求任何人意见,但事实是市场有200多间面积不等、价值不等的时装屋,而判决只说“将20间时装屋交与原告”。所以说与实际控制人达成协议是非常重要的程序。这些也许就是引起一直支持母亲的洋洋撕《通告》的主要因素。

  支合认为,张贴执行《通告》的目的是宣传、告知法院准备要做的工作,还不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执法行为。执行法官在行动中有许多纰漏,甚至是过错,如果把“四六”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显然是错误的。

  对于“四六”事件是否构成暴力抗法和妨碍公务罪,北京的宋律师也认为,依据我国法律,在法院张贴公告时,如果只是在其后偷偷撕扯,并未使用暴力或威胁等手段阻止法院执行公务,应该不构成妨碍公务罪。至于在市场门口围观市民与法院工作人员的对峙是在法院执行完发公告这一公务之后发生的事情,即使是围观市民对其有暴力行为,定为妨碍公务罪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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