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上市新规则发布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11:53 经济参考报 | |||||||||
本报讯 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新规则”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据了解,“新规则”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的审核权。证券交易所根据法律规定行使上述审核权,证监会不再承担相关审核职责。
“新规则”规定,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结束后发行人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股本总额应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这一规定高于新《证券法》规定的3000万元的上市条件,为今后开设创业板预留了空间。 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股票上市、暂停和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记者 张汉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