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要设督察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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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9日 02:15 中华工商时报 | |||||||||
为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应由总经理提名 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规定》称基金管理公司需要设立督察长一职,在公司、股东的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督察长要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过,督察长需要代表公司利益的总经理提名。
证监会表示,设立督察长,是为了提高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水平,加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促进督察长有效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根据《规定》,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督察长履行职责,应当重点关注下列事项:基金销售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欺诈投资人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基金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资业务流程等相关制度,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人的行为;基金及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基金运营是否安全,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是否做到备份和有效保存,是否出现延时交易、数据遗失等情况;公司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出现被抽逃、挪用、违规担保、冻结等情况。 督察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9C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