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旗教训:金融寡头如何敛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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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8日 13:48 扬子晚报 | |||||||||
花旗集团(下称“花旗”)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谴责。首先是在日本,花旗做个人理财业务,为了招揽客户,居然与黑社会做起生意来,而且还帮人洗钱。为了牟利,美国券商真是什么都干,什么都敢干。 花旗在日本的事闹大了,朝野沸腾,矛头直指花旗高层和美国券商文化。花旗第一把手普林斯(Prince)也不得不有所表示,屈尊跑到日本,按照日本的风俗习惯,鞠躬道歉
可事情的发展证明,花旗的问题远不是孤立的。在欧洲,花旗扰乱欧洲债券电子交易市场,短时间内买卖巨额债券,从中牟利。连花旗老家美国的监管机构也不能再装聋作哑了,2005年下令花旗治理整顿,在搞好内部控制之前,不得四处扩张兼并。此禁令2006年4月3日刚刚解除。 但花旗的事情没完。澳大利亚的证券监管机构也对花旗动手了。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下称“投资委”)起诉花旗集团,称其有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是一个不轻的罪名,在美国通常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但在澳大利亚不是,投资委追究的是民事责任。这并不是澳大利亚监管机构心慈手软,实在是在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比较大,检察官很难达到。所以不如退而求其次,对其进行民事起诉,要求罚款——有时刑事起诉也是罚款了事,所以民事起诉有时也能起到威慑作用。多用民事起诉,少用刑事起诉,这也是澳大利亚证券监管的新趋势。 投资委指控花旗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什么是内幕信息?各国证券法一般都规定,对有关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从美国的实践看,内幕交易大多涉及公司收购方案,因为这里有暴利可图,而且资金周转也比较快。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通常是典型的内幕交易信息。 投资委还指控花旗没有正确处理其利害关系。这里的所谓“利害冲突”,就是花旗将自己的利益置于客户的利益之上。花旗为Toll H oldings 公司的收购业务出谋划策,但在收购发生之前,购进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增加了收购成本,甚至可以说是牺牲了其客户的利益。“利害冲突”加上内幕交易,在美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而澳大利亚监管机构并没有一查到底,只是追究民事责任了事。但花旗并不领情,断然否认指控,声称自己是牺牲品。 花旗讲是这样讲,但其高层不能不有所顾忌。花旗现任第一把手普林斯律师出身,对遵纪守法还是抓得比较严的,甚至开除了几个督导不力的高管。但花旗的违规问题还是层出不穷,实在是积重难返。普林斯的前任已经建立了一种“文化”,一种不择手段致富的公司文化,想改也难。花旗的规模也是一个问题。普林斯的前任桑迪·韦尔是靠兼并其他公司求发展的。花旗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金融帝国,雇员30万人,在全球100个国家有业务,股票市值为1000亿美元,客户在其账户上的存款资金达一兆亿美元。如此庞大的金融帝国,业务上难免有利害冲突关系。 当然,利害冲突问题并不是花旗一家有,其他券商也有这方面的问题,高盛就有这方面的问题。在全球并购业务的大买卖中,高盛经常是财务顾问,同时又拥有私人股权基金,购买有利可图的股票,然后转手倒卖获利。高盛既作顾问,又买卖股票,就是既建议价格,又自己买进卖出。这样的价格能合理吗?人们有理由怀疑,因为高盛有利害关系。高盛既是承销人,又是财务顾问和经纪人,旗下还有私人股权基金,集数个角色于一身。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金融寡头。高盛安慰大家,说是不要紧的,公司内部有“中国长城”。中国长城(ChineseWall)是指券商部门与部门之间的无形界线,可以阻断信息的相互来往。但是内幕消息这种东西是言传意会的,防不胜防,岂是券商的长城能够隔离的?(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兼职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