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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百脑汇”告安徽“百脑汇”案没有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7日 12:34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合肥金寨路上电脑城里两家电脑公司打起了官司,引起省城媒体关注。15日,合肥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因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

  该案中,原告为百脑汇(南京)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为安徽省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分公司与被告的经营场所都在合肥金寨路162号的电脑城里
,原告经营场所为一至三层,被告为四至五层。

  原来,“百脑汇”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顶新(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1999年10月,经国家工商局核准,其将“百脑汇”注册商标转让给蓝天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而蓝天(南京)电脑有限公司通过与之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自2002年1月1日起取得了“百脑汇”商标的使用权。2004年4月15日,蓝天(南京)电脑有限公司设立合肥分公司,经营场所为合肥市金寨路162号一至三层。2005年8月15日,蓝天(南京)电脑有限公司更名为百脑汇(南京)商业设施租赁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相应更名。

  而被告的前身为合肥百脑汇电子有限公司,原经营场所为合肥市黄山路254号,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等。2004年11月29日,更名为安徽省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有限公司,营业场所也迁到金寨路162号。原、被告都从事相同的电脑卖场经营和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侵权,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法院认定“百脑汇”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百脑汇”字样,拆除其悬挂的“安徽百脑汇电子时代广场”牌匾,并索赔50万元的经济损失及1500元的合理费用,并要求被告在相关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是与他人订立合同取得了“百脑汇”注册商标的使用权,作为该商标的普通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享有诉权,除非有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虽然原告有蓝天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书,但只能以“蓝天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一审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明珊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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