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净回报率在重组完成次年应达0.6%不良贷款比例持续控制在5%以下
记者今天从中国银监会了解到,为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确保股份制改造真正取得实效,银监会日前修订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并印发给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参照执行。
按照该《指引》的规定,银监会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将按照三大类七项指标进行评估,具体包括经营绩效类、资产质量类和审慎经营类。
其中经营绩效类指标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总资产净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度应达到0.6%,三年内达到国际良好水准;国有商业银行股本净回报率在财务重组完成次年度应达到11%,之后逐年提高到13%以上;国有商业银行从财务重组次年起成本收入比应控制在35%~45%之间。
资产质量类指标主要指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对信贷类资产进行分类,并按五级分类口径对信贷类资产的质量进行评估,财务重组后应将不良贷款比例持续控制在5%以下。
审慎经营类指标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资本管理,财务重组后资本充足率应持续保持在8%以上;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对同一借款人授信的集中风险,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本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国有商业银行在财务重组完成当年不良贷款拨备覆盖率应不低于60%,之后在确保财务稳健的前提下逐年提高该比例,争取在五年内达到100%。
对于引进战略投资者的问题,此次修订后的《指引》中明确要求应坚持五项标准: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原则上不
低于5%;从交割之日起,战略投资者的股权持有期应当在3年以上;战略投资者原则上应当向银行派出董事,同时鼓励有经验的战略投资者派出高级管理人才,直接传播管理经验;战略投资者应当有丰富的金融业管理背景,同时要有成熟的金融业管理经验、技术和良好的合作意愿;商业银行性质的战略投资者,投资国有商业银行不宜超过两家。
《指引》还要求,国有商业银行应引入竞争性机制,建立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市场化用人制度,取消行政级别,实行以聘任为主的任免制度。并且,要适应市场化需要,改革薪酬模式,建立健全业绩指标体系并严格评估程序。
另外,自此次发布的《指引》施行之日起,2004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与监管指引》同时废止。(17C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