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易规则有利活跃市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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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6日 03:12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深沪交易所公布《交易所交易规则》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交易规则有利活跃市场 【本报讯】(记者王欣)沪深交易所日前公布了经证监会批准的《交易所交易规则》,并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业内认为,新交易规则中对回转交易、涨跌幅限制、做
制度接口引人注目 市场人士敏感地注意到,在新《证券法》取消了“现货交易”、“集中竞价交易”“当日买入不得当日卖出”等法律限制的背景下,新交易规则也取消了若干限制性条款,如上证所的“经证监会批准,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等。从而为实施T+0回转交易制度、融资融券制度等进一步的创新留下了制度接口,有助于市场的进一步活跃。 另外,交易规则在委托交易中新增加了“市价委托”的交易方式。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以这种交易方式申报的投资者主要是以所申报的数量能成交为目的,而不管具体的成交价格,这就有可能形成涨时助涨、跌时助跌的效应。 做市商制浮出水面 新交易规则对债券大宗交易明确了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对于一级交易商制度,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这实际上就是做市商制度,即指在市场不活跃或者认为有必要时提供买卖盘,把价格维持在一定区间或者创造一定交易量。 一些创新类券商高度关注一级交易商制度的出现,预计未来创新类券商最有可能率先获得此类资格。 增加公开交易信息 为了加强交易所的监管职责,新交易规则要求增加公开有关交易信息,例如,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基金);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基金);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基金);连续三个交易日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交易所将公布其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各自买入、卖出金额。 交易规则还对13类异常交易行为作了具体明确。其中包括: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