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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低价出口,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11:39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被调查产品或12个月内不准出口

  商务部已于日前完成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新规定预计将于7月份出台。根据草案,如果被商务部认定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被调查人将有可能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调查产品将有可能被处以12个月内不得出口的惩罚。

  本报讯商务部条法司已于日前完成了《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该草案目前正处于被公开征求意见阶段。据透露,在草案上报商务部审定后,新规定预计将于7月份出台,以替代1996年出台的原有规定。

  根据草案,如果被商务部认定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被调查人将有可能被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被调查产品将有可能被处以12个月内不得出口的惩罚。

  新规防止“同门”倾轧

  商务部外贸司有关人士称,新规定的出台,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促进我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迈进。

  目前我国虽已成为全球第三大贸易国,但并非贸易强国。与其他贸易强国相比,我国外贸增长方式还比较落后。这主要体现在一些出口企业为攫取短期利益,不注重品牌建设,往往采取低价竞争、以利润换市场的出口方式。这种外贸增长方式虽然给出口额带来一定程度的增长,但同时也让企业陷入了量增价跌、利润缩水的恶性循环中,不但消耗了国内资源、牺牲了工人福利,而且还容易给人以口实,引发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调查和日益剧烈的贸易摩擦。《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的。据商务部条法司贸易处有关人士介绍,与原有规定相比,新规定更加具体,对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概念界定、对低价出口行为的认定标准,以及法律责任都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新罚则更为严厉

  相比较10年前公布的《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旧规”),“新规”更为细致,罚则也更为严厉。

  草案规定,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是指被调查人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以低于该产品单位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总和的价格对外出口的行为。经调查低价出口价格平均水平低于调查期内产品加权平均成本的差额小于2%的,不认定为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草案规定,企业因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因技术进步产品升级换代而降低旧产品出口价格等原因并未危害对外贸易秩序的,商务部可不对其进行处罚。“新规”指出,商务部在立案后150日内应召开听证会,立案决定发布之日起270日内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的延长期也不得超过90日。如果调查过程中,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改变其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的,商务部也可中止调查。

  界定低价出口有争议

  目前各方论证和争议的焦点仍然很多,并对该法规修订的进度持谨慎乐观态度。

  一位曾经参与该法规修订的专家说,“因为欧美国家一直认为中国产品‘低价出口’,对进口地的产业造成损害。商务部不愿意国外利用中国修订《暂行规定》来大作文章,施加压力。而且,目前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对出口进行限制。”对于《暂行规定》目前各方论证和争议的焦点仍然很多。该专家说,“究竟什么样的行为应该受到管制,这个问题很复杂。比方说到底什么是低价出口?是低于产品成本还是低于正常价格?”此外,在立案层面,谁有权力提起调查申请和举报,境外企业或商会有没有权力作为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调查申请?如何防范恶意举报?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细化的问题。(记者李赫)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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