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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澄清最低工资传言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06:23 扬子晚报

  本报讯针对近日有媒体报道说我国“各省市最低工资均低于国家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苏海南5月12日说:“最近网上有些传的东西,或者讲得不周全,或者不准确,或者把当事人的某句话做了发挥或曲解,因此有必要对最低工资的说法给予澄清。”

  苏海南表示,有人用社会平均工资的方法来确定最低工资,并以我国不少省份的最
低工资标准没有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40%得出了“各省市最低工资低于国家标准”的结论,这种说法没有依据。苏海南说:“根据劳动法,我国确定最低工资主要考虑四大因素:劳动者供养家庭的费用、社会平均工资、就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他强调,社会平均工资只是验证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合理的参考因素之一,而不是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法。他同时指出,由于我国地域广大,东、中、西部经济发展并不平衡,因此我国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我国最低工资是全国统一的制度规定,但是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是由各省市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的,我们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我国的最低工资制度1994年开始建立,由于当初没有硬性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规则,导致前些年不少地方出现了最低工资标准偏低的状况。苏海南说:“2004年国务院责成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出台最低工资规定,要求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最低工资标准。”

  苏海南表示,目前国家已经要求各地建立最低工资标准随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的工作机制。他强调,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需要适时适度,“工资上涨太快会对就业带来不利影响,但反过来说,最低工资标准不提高,人工成本不适时适度提高也是不对的,我们不能永远依靠低廉的人工成本去提高我们的

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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