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证交所发布新交易规则 有十大创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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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5日 01:57 东方早报 | |||||||||
早报记者 陈其珏 责任编辑 王杰 为了与今年起生效的新证券法、公司法相衔接,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对《交易规则》(下称《规则》)进行修订。昨天两大交易所宣布,《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将于7月1日起实施,相关业务细则另行公布。
交易所表示,此次《规则》制订主要围绕两大原则进行:一是适应市场日渐多样化的交易需求,引入差异化的交易机制、提供市价申报、完善大宗交易制度、吸收并完善了在中小企业板行之有效的开盘、收盘集合竞价制度、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和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等;二是充分贯彻落实新证券法的精神,明确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的各种情形和相关监管措施,引入特别停牌机制,并为T+0回转交易制度、融资融券制度留下了制度接口。 具体而言,新《规则》首先增加了权证这一可交易新品种。“这是对去年起已在运作的权证产品从制度上加以肯定。”上海睿信投资董事长李振宁昨告诉早报记者。 其次,根据新《规则》,交易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深交所交易规则》称“主交易商制度”)。对此,李振宁称是为接下来可能实施的“做市商”和融资融券制度“开口子”,希望以此来稳定市场。 其三,改变了以往交易所只接受限价申报的做法,增加了会员市价申报的方式。根据新《规则》,交易所可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一是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二是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三是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规则》同时规定,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限价申报是指在涨跌幅范围内的任何价格都可申报,而市价申报则是以现在的即时价格申报。允许市价申报丰富了股票的买卖方式。”李振宁说。 其四,新《规则》对大宗交易做出更为详尽的规定。如明确了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具体条件;明确了大宗交易的两种申报方式,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明确了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此外,上证所还规定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其五,完善了开盘、收盘集合竞价制度。新《规则》规定,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是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二是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其六,增加了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新方式。此前,上证所曾宣布于5月8日起推出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品种。最后,新《规则》特别单辟“交易行为监督”一章,规定对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如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以同一身份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或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等。当出现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交易所还可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等措施。 对此,李振宁表示,此举意味着今后监管层将把关联账户视为同一账户,以此来判断是否有操纵股市的可能。这可以起到更严格监管市场的作用。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