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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诚信的截舌之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 12: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我敢保证,我说的都是真的。如有半句假话,你把我的舌头割下来!”此类表白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听到过,但我敢保证,说这话的人说的大都是假话,如果不是,你把我的舌头割下来。

  现实生活中存在诸多虚拟场景,在此场景中,假话可以被视为一种语言修辞,“割舌头”的表述与“白发三千丈”的诗意差不多,一个佐证真,一个烘
托长。

  然而,这种许诺性的修辞一旦脱离日常生活约定俗成的虚拟氛围,进入严肃的商业交易情境,那可就不是“逗你玩儿”的事情了。“本商场向消费者郑重承诺:商品质量,假一罚十。”这话你是否经常听到?如果你是一个“较真”的人,而商家也具有季布一诺的诚信本色,那么,这最好,要是真有问题,你得到超值赔偿,商家也因此赢得信誉,可算是双赢。要是商家摆明了要逗你玩儿,怎么办?很简单,较真到底,让商家付出代价!

  最近就有一个很好的榜样。4月11日,北京市丰台法院一审判决家乐福超市履行其“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在其店内购买到假手饰的王女士违约金6万元。2005年3月17日,王女士在家乐福马连道分店的珠宝专柜,以6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只“A级”手镯。王女士到国家相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结果被告知这只标识为“A级”的手镯实际上只是处理品。为此,王女士将家乐福诉至法院,要求返还6000元的货款,并履行“假一罚十”的承诺,赔偿6万元。丰台法院认为,家乐福在王女士购物时承诺“假一罚十”,双方都应依约履行义务,王女士要求超市10倍赔偿请求合理。

  此案对于消费者

维权,显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市场诚信尚且缺失的今天,只有让不诚信者放弃“虚拟情结”,并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促使越来越多的人养成诚信的习惯。“假一罚十”获得法院支持,具有标本兼治意义。这意味着,我国的消费者今后再遭到类似的侵权行为,可以更有力地捍卫自己的权益,这有利于减少消费者维权的成本,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此前亦有不少类似案件,但法院对“假一罚十”多不予支持。这与我国立法的出发点和执法者的立场有关。我国的惩罚性赔偿金之所以低,是由于立法者担心惩罚性赔偿金如果太高,容易鼓励人们贪利,使受害人产生追求不当利益的倾向,甚至催生出一些专业的“打假公司”。因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但是,商家以“假一罚十”进行“忽悠”,倘若仅仅承担“一倍”的赔偿,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而且也会助长商家的不诚信行为。既然无论假一罚几都无须兑现,他们会更加肆无忌惮地欺诈消费者,引发更多的纠纷。由于欺诈者所承担的赔偿过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相对增大,导致许多人即使买到假货也常常忍气吞声。

  人无信不立,市无信则乱。诚信经营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依托,对承诺“假一罚十”的售假经营者依其承诺严厉处罚是规范市场秩序、繁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有力手段。北京丰台法院对家乐福“假一罚十”的判决,表明法律站在了诚信这一边。在诚实守信日益为公众所重视、为市场所呼唤的今天,这一判决足以告诫商家守信重诺。唯利是图可以,但图利必基于信。要么别随便承诺,要么承诺了就要一诺如山,否则,反有截舌之患。

作者:□ 胡立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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