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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听证制度出主意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 11:59 中国质量新闻网

  3月18日,本报刊登了《让聆听更真更准更有效》,介绍了甘肃省消协组织的“听证制度怎样更公正、更合理”专题研讨会的具体内容,重点报道了研讨会形成的两点意见:一是听证会不能开成涨价会;二是听证会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近日,中消协和甘肃省消协依据进一步调查研讨的结果,再次推出新的观点。

  “听证会的组织者应充当主持人的角色,让各方代表充分发表意见,阐明观点
,但在实践中,组织者的中立性常常受到质疑。有的行业在开听证会之前,就已定好了涨价的基调,让人难以接受。”中消协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我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价格听证制度是政府听取民意的重要手段,也是公众参与政府有关工作,表达自己意愿和要求,争取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

  为推动听证制度不断完善,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中消协和甘肃省消协近日联合提出如下建议:

  进一步完善价格听证法律体系。在价格听证方面,我国已出台了一些规章、规定,但并未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现有的一些内容比较原则,缺乏具体的配套措施。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25条规定:“价格决策部门定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听证会代表多数不同意定价方案或者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时,价格决策部门应当协调申请人调整方案,必要时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再次组织听证。”由于种种原因,多数人的意见不见得就合理,对于听证意见应求实质,如果理由充足,即使只有一个代表坚持,政府也应考虑,“少数服从多数”不应成为定价准则。

  对定价方案有较大分歧的判定标准是什么?一旦方案进行调整,如何确定是否应当重新听证?对于同一行业的调价频率是否应有限制性规定?听证会可否一次做出原则性规定指导今后若干情况下的调价行为?如何保障听证代表的质疑权利、意见反馈?面对上述问题,建立健全价格听证法律体系,在程序规则、成本审核、监督机制等方面做出更严密、科学、完善的规定,将有利于价格听证工作的法制化、民主化和规范化。

  保证消费者代表的名额和发言权。征集和确定听证会代表,并保证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是开好价格听证会的重要环节。《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9、10条虽然对听证会代表的构成、产生方式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对代表的选拔程序、名额分配、背景情况等并无具体要求,以致实践中常会出现各种问题。中消协建议,一是消费者代表的选拔应由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组织负责,通过明示标准、公开征集、摇号确定等方式确定;二是听证代表的总体名额应合理分配。由于价格决策主要影响公众利益,因此,消费者代表的名额应多于经营者代表与其他人员,并由立法予以明确;三是消费者代表的准备、发言时间以及调查经费应给予保证。目前,听证材料送达代表的最低时限仅为10日,建议延长至一个月以上,并提供相应的调查、取证费用,使其能够做好相应准备;在听证会上还应给予消费者代表足够的发言、质证和辩论时间,保证其有效参与。

  建立公开、透明的听证程序,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第6条规定,“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这种监督应当贯穿于价格听证的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首先,在听证会召开之前,应向社会公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公布调价方案及其理由;公开征询听证议题,参考民意进行修定;公开选拔听证代表,保证其能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在听证过程中,应由新闻媒体全程报道,现场直播,让公众了解会议的具体情况以及会上各方的主要意见,依法行使监督权。第三,在会议结束后,应公布听证意见的取舍结果和理由。对于消费者代表在会上所提重要的未被采纳的意见,由有关部门做出合理解释。

  加强成本监审工作,强化违法责任追究。价格调整要有充分的理由。近年来,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业要求涨价的主要理由是“成本增加,不涨价就会亏损”。但是,真实情况如何,只有他们自己知晓。目前,有的听证会由行业主管部门作为申请人,并自行委托相关机构对企业提供资料进行评审,其评审报告难免让人怀疑。成本监控与价格决策密切相关。为此,中消协建议,一是由价格主管部门建立长期的成本监测机制和价格管理数据库,掌握主要行业的有关信息,避免过分依赖企业单方提供的成本资料;二是由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实施强制评审,提高听证资料的可信度;三是对于成本一时难以理清的行业,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为期一年的成本监控,以获取有效的成本信息;四是对于评审机构出具虚假评审报告、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强化责任追究制度。

作者: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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