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蒙阴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变卖被蒙阴县质量技监局依法查封的财物的某水泥销售点负责人李某五日拘留、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据悉,李某也因此成为该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以来,山东省蒙阴县第一个因为变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财物而被处罚的行政相对人。
近期,山东省蒙阴县质量技监局开展了建材产品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某水泥销售点负责人李某销售的某市特种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属于无生产许可证产品。
经过现场检查,蒙阴县质量技监局执法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这家销售点库存的6吨涉嫌无生产许可证水泥进行封存。
当质监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调查取证时,却发现,被依法封存的6吨水泥已经被李某卖掉了3吨。质监执法人员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后,蒙阴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这家水泥销售点负责人李某给予了拘留五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对涉嫌物品依法实施查封或者扣押,是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案件行使职权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李某擅自卖掉被蒙阴质量技监局依法封存的3吨水泥,违反了上述法律的有关规定,所以受到相应处罚。 作者:刘永帅 尚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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