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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审案”与规范自由裁量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 11:53 中国质量新闻网

  报载,为了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江苏盐城市质量技监局自2004年开始,推行“开门审案”新举措,通过聘请专家参与、审理过程公开,在阳光下做政府的事,并以此作为控制和科学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切入口,还法律法规于百姓,还知情权于公众,破除执法神秘感,体现执法严肃性,抵制不正之风,压缩裁量空间,自觉接受社会多元监督,做到案情、依据、审理、结果四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保公平,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

  两年来,盐城质监系统开门审案26次,审理101件质量违法案件,货值金额586万元,案件承办机构建议罚款278.7万元、没收违法所得58.5万元、没收产品货值71万元。同时,行政复议、诉讼案件数量逐年下降,且无一起复议变更、撤销或诉讼败诉案件。

  随着市场主体依法

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于政府部门依法行政和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呼声也愈加高涨。从理论上讲,所有的行政执法案件都可以实行“开门审案”,但鉴于行政执法工作专业性、复杂性和严肃性,必须采取较为稳健的做法,通过制定规范化的程序来保证“开门审案”的顺利实施:一方面,确立“开门审案”的提起程序,如对在本辖区内有较大影响的、有专家提议的以及引起政府或者群众普遍关注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先行实行“开门审案”。同时,严格“开门审案”的实施程序,切实避免和克服行政执法工作“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开门审案”的专业性和广泛性,有必要明确参与“开门审案”的专家和代表的聘任程序,实施严格的回避和保密制度。通过建立专家意见采纳制度、采纳情况通报制度等,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开门审案”实施。

  国务院去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推行政务公开要求,而推进“开门审案”无疑是落实政务公开要求的明确体现。需要指出的是,实施“开门审案”主要是为了广泛听取意见,追求行政处罚更加科学公正,而不是由专家或代表来代替行政机关办案。“开门审案”的最终行政处罚决定必须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责任,依法应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因为实施“开门审案”而推卸责任。在行政机关内部意见不一致时,应当采取票决制的方法,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行政案件处理,从而确保行政案件审理决定的贯彻执行,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开门审案”作为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的具体体现,既需要政府及行政机关有民主的意识、开放的胸怀、他律的勇气和规范的动作,更需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断加以改进、完善和提高。应该说,只有政府及行政机关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切实将行政执法工作与强化社会服务职能、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加强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开门审案”才会结出累累硕果,从而有利于造就政府倡导、企业需要、群众赞誉、社会公认的“阳光行政”的形象。

作者:□ 吴学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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