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迁之日,却因新居门锁芯被堵无法进入。继而,又被开发商以无法判断其是否为该套房屋业主为由,阻止其入住。无奈,北京消费者高飞(化名)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侵权纠纷案。
2003年10月底,高飞在北京房山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一年后,开发商将新房的6把钥匙交给高飞。随后,高飞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05年5月,高飞一家老小携带家具从昌平
区旧居搬到新房。谁知,到新居后,房门却打不开,原来锁芯被堵上了。他们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开发商反映了这一情况。但当时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却以无法判断高飞是否是这套房屋的业主为由,阻止他们一家入住,经到场民警调解,无果。就这样,乔迁之喜没尝到,却受了一肚子气,高飞一家有房不能住,只好返回,此后也一直未能如愿入住。
无奈,高飞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认为正是由于对方的行为,致使自己一直无法入住,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权,恢复这套房屋门锁的正常使用功能,按每月1200元的标准赔偿自己自搬家之日起至实际入住之日止的经济损失及利息,并赔偿搬家费用300元。
对此,开发商辩称,这套房屋的门锁不是自己损坏的,高飞至今没有办理入住手续,公司无法判断他是否是该房屋的业主,所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他办理入住手续前,不同意他入住,也不同意高飞的诉讼请求。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均应对自己实际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高飞作为这套房屋的所有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该房屋的权利,被告阻止高飞入住,没有法律依据,理应赔偿高飞因此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故高飞要求开发商赔偿搬家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交相应证据,故不予支持。另外,高飞要求开发商恢复门锁正常使用功能,因没有证据证明该门锁是开发商损坏的,也不予支持。至于开发商关于高飞没有办理入住手续,不同意其入住的答辩意见,因没有法律依据,由此引发的纠纷,可另行解决。最后,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高飞对上述房屋行使所有权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搬家费300元。 作者:孙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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