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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引发纠纷 司机与保安各担其责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3日 11: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因停车与饭店保安发生纠纷并受伤,北京一司机姜先生将某饭店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姜先生上诉,维持一审东城区法院做出饭店赔偿其医疗、误工、租车、受损车辆维修等费用及运营承包金共计7300余元的判决。

  2005年9月 6日7时许,姜先生驾驶大客车到饭店门口等客人,因停车问题与饭店两名保安员发生纠纷。两名保安未经允许进入姜先生驾驶的车内,并与姜先生发生身体接触,
双方在抢棍锁时,姜先生脸受伤,车门变形。

  同年11月,姜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保安拉开车门在车上殴打自己,造成自己左眼受伤,车门损害。请求判令饭店赔偿1100余元医疗费、1.3万余元承包金损失、2000元误工损失、3000元租车费、288元车辆维修费,共计19388元。饭店称,保安让姜先生驾驶车辆离开预留车位,因此与姜先生发生纠纷。姜先生拿一根铁质棍锁欲殴打保安,保安只是与姜先生争夺棍锁,未殴打姜先生。故不同意姜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姜先生不服,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为由上诉到北京市二中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饭店保安强行进入姜先生车内并与姜先生发生身体接触,致姜先生眼部受伤,对姜先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两位保安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与姜先生发生纠纷,相关的赔偿责任应由饭店承担。姜先生在饭店所管理范围内停靠车辆未能遵守该单位工作人员指挥,致使双方发生纠纷,且姜先生拿出棍锁,并在双方抢夺棍锁中受伤,姜先生对于纠纷及损害结果的发生均负有一定责任。一审法院依据案件实际情况所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作者:□ 高志海 任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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