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条例》中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属于政府职责。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并不是一项可有可无的道德“施舍”,而是严肃的法律制度和政府责任。我国逐步完善中的法律援助制度,较好地保障了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在促进保护人权、完善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日常采访中,记者却经常接触到一些对法律援助不信任或无可奈何的群众。
除了对法律援助政策不了解外,记者调查发现,确实有极少数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中做出了伤害群众感情的事:有的以敷衍了事、随意应付的态度应对求援者;有的以故意办错案件换取对方当事人好处等方式,使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有的法律工作者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不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这些做法严重背离了法律援助的初衷,侵犯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政府形象。
武汉市在《法律援助条例(修正草案)》中,直面这类数量不大但危害深远的问题,明确提出法律援助“过错赔偿”原则——因法律服务人员过错使受援人遭受损失的,依法由服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对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制订明确标准;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援助人员,受援人有权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换人”;对办砸了案子的法律服务人员,除须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了法律工作者“司法为公、一心为民”的责任精神。但从中也折射出,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空白。标准和规范的制订,已成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迫在眉睫的任务。
本报记者 郭嘉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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